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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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中伪契约条款的排除

2020年第2期P102-P119

者:夏庆锋,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

要:网络合同具有显著的效率性和自动性。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未经用户真正同意的伪契约条款混入合同正式文本中,进而侵害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伪契约条款的存在隐藏了当事人对同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理解甚至相反观点,使无辜用户面临更多的不对称风险和责任,甚至限制了用户订立网络合同的自由权利。过度增加网络服务商的提示说明义务只会导致更多的无用条款“淹没”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重要条款,反而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缔约不平等。因此,应利用共同意义分析方法来解决网络合同中存在的伪契约条款问题,并通过充分交流的合作规范来推断当事人的真正合意。

关键词:网络合同;伪契约条款;格式条款;合意冲突;共同意义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