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期

首页» 学术科研» 学术刊物» 过刊» 2020年第1期

结构化商事交易中的“客体主体化”: 兴起、挑战与法律回应

2020年第1期P26-P40

者:李安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仪昭,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随着以复杂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发展,实践中新型商事客体种类不断增多,产生了“客体主体化”现象。以“三类股东”成立基础之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为代表的新型商事交易模式反映了“客体”中的“主体化”倾向。“客体主体化”源于商事交易实践的繁荣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和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相较商事实践的欣欣向荣,我国关于“主体化”之调整规则停滞不前且价值缺位,因而应当重新树立“体系化”与“类型化”商事法律的调整路径。一方面,完善商事主体法,赋予新型商事主体的生存空间,允许当事人设计出最合适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确立以“试验式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既给予商事主体充分尊重又注重防范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结构化商事交易;客体主体化;商事主体;试验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