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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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扭曲”定义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合理性

2020年第1期P75-P93

者:张丽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人才培养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庞冬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要: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之后,欧盟第2017/2321号法令正式生效,该法令规定的“市场扭曲”标准实际上是“替代国”的变种,是以新的方式规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法令中“市场扭曲”的规定,在判定中国存在“市场扭曲”时有不合理性。《美墨加协定》中的“毒丸”条款部分点明了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遏制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看出,欧美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变换了方式,采用“市场扭曲”“国有企业扭曲市场”“毒丸”条款等方式,为中国争取公平的贸易机会设置层层障碍。面对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我们更需要研究相关的规则和新情况,以便知己知彼,利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反制;同时应积极改进国内产业结构分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国际与国内双重手段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

关键词:“严重扭曲”界定标准;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毒丸计划;市场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