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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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承揽合同”章评析与完善

2020年第1期P108-P133

者:宁红丽,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民法典草案》“承揽合同”一章基本保留了其在《合同法》中的原貌,应进一步完善改进。“交付工作成果”不应成为承揽合同类型认定的要件;适法转承揽中,应仅使承揽人承担选任责任;承揽人迟延时,定作人依《合同法》第94条主张解除应受限制;同时应进一步细化承揽人的瑕疵责任。定作人协助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因定作人违反该义务承揽人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可主张损害赔偿;来料加工型承揽,定作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权;承揽人包工包料,定作人支付材料价款的情形下,应区分情形判断工作物归属。材料的风险,实行所有人主义;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报酬的风险视工作成果是否需要交付来决定。承揽工作完成之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此时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关键词:承揽合同;瑕疵责任;所有权归属;风险负担;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