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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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行为分析模式的配置逻辑

2021年第2期 P23-P48

者:兰磊,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要: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凡干预均须证成。反垄断法证成其干预措施的内置机制是为垄断行为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此要件的证明方式即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它是反垄断法适用和规则发展的核心环节。垄断行为分析采用合理原则的总体理念,但它可具体化为不同的形态,形成一个由多种具体分析模式组成的系谱。为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合理原则为基础模式,并针对行为类型、竞争损害类型进行量身定制;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但以竞争效果为根本考量;谨慎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尤其是只有明显损害竞争的行为才可设置本身违法原则。设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前提,为市场主体保留充分的行为自由空间;以充分的司法经验为认识论前提,保持谨慎的态度;可操作性虽为一个重要考量,但其本身不足以证成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对于三类经济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均存在过于随意、粗糙、贴合度差等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法;分析模式;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