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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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之辨——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2021年第2期 P114-P128

者:刘斌,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张昕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在商事主体的信息事项管理上,我国长期以来采登记与备案的双轨制,然理论与实务上对二者的差异关注不足。《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部分信息的备案制度,但对于二者的功能差异、效力区分及分工配合关系未予明确,具体事项的分配合理性也存在疑问。登记是经行政机关对相应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确认并将登记事项予以公示的行为,其功能在于市场准入、信息公示,体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商事交易效率的价值;而备案制度是向行政机关披露相应信息以留档备查,其功能在于便利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其本身并不具备私法效力。因此,对于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的划分,应当以其对民商事交易的影响程度作为判断和甄别标准。当前《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所规定备案事项中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等信息应当作为登记事项予以公示,以维护商事交易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关键词: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