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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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中立”

2019年第3期 P9101-P119

作者:史际春,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罗伟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竞争中立”(CompetitiveNeutrality,也称“竞争中性”)原为澳大利亚在PRIVATIZATION改革中采取的一项政策工具,意在解决国有企业市场化改制后面临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如何区分的问题,以防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和补贴被用于其竞争性业务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而后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扩张解读“竞争中立”并大力推动,试图将其发展为一项所谓市场经济国家遵循的国际规则,赋予国有企业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负面价值判断,并加以遏制。无论赋予“竞争中立”何种含义,对中国而言都不是真命题,因为中国实践中并不存在相关问题。“竞争中立”与中国的体制相悖,与公平竞争也是不吻合、不相关的。因而我国不应引进“竞争中立”概念并将其作为国家政经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和竞争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政策或制度。

关键词:“竞争中立”;“竞争中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竞争法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