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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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管者

2019 年第2期 P132-144

者:何启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引入会增强还是削弱公司治理效力,长期以来存在争论。近年来发展的保险治理理论证明了保险在一些领域可以补充或者支持政府监管。研究发现,理论上保险人有动力且有能力控制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改善公司治理。但在美国的实践中,保险人却很少监督被保险人的行为,与美国相比,我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治理效果更为多样。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治理的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并吸取美国教训,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保险人作为公司监管者的定位,并鼓励保险人积极采用治理技术措施以控制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维持股东诉讼的“震慑效应”。另外,保险治理技术措施发挥作用还需要配套法律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强制上市公司披露所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详细信息,通过资本市场传播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号。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险;保险治理;股东诉讼;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