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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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德国债法总则的缘起:理论内核与体系建构

2018年第1期 P42-P55

者:谢鸿飞,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债法总则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其前提是从各种债的具体类型中抽象出统一的“债”的概念。学界的共识是,依据法律效力的相似性,可以从各种债的类型中抽象出“债”的概念,但对债的内容是否必须具有财产性存在争议。在潘德克顿学派形成时期,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都建构了各自的债法总则理论体系,但两者并没有根本差异,其债法总则理论体系均包括两个核心内容:一是债作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等;二是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债法总则理论体系最符合提取公因式的要求,避免了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内容上的重合,但在债的类型方面,其体系没有完全解决与分则内容的重合问题。

关键词:潘德克顿;债法总则债法体系;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