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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第七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七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于2022528日在腾讯会议线上举行。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安徽财经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成都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贵州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暨南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内蒙古大学、青岛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深圳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温州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以上按拼音排序)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50余所高校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同学来稿近130篇,为历届论坛之最。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法律问题”,由于疫情等原因,本次论坛以线上的方式举办。具体包括九个研讨主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制度、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竞争法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法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国际法与比较法问题、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刑事法律问题、部门法问题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分十五个分会场进行研讨。《贸大法学》编辑部本着大家都能够参与和交流的原则,全部收录了与主题相关的文章,并设置了发言、评议和回应环节,每位同学上午和下午都有相应的任务安排。

上午830分,会议开幕式在腾讯会议线上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执行主编靳岩岩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副院长冯辉教授出席论坛开幕式。


(开幕式合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致开幕辞。梅院长首先对各位同学积极参会表达感谢,并充分肯定了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与其他法学院之间的学术交流、培养同学们学术兴趣、研究社会热点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梅院长指出,目前国家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度注重培养能够适应新时代发展、服务国家战略、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学子。贸大法学院和《贸大法学》编辑部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为广大法学学子们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数字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本期论坛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个人信息是数字化法律体系的切入口,但是互联网思维的流动性和分享性的特色,远非个人信息所能概括。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拓展研究的视角,比如企业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平台责任等问题。最后,梅院长嘱咐大家在疫情期间保重身体,并祝愿论坛圆满成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


随后是两位参会代表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同学深情回顾了在贸大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光,对《贸大法学》编辑部举办论坛、提供交流平台表达感谢,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法律问题”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理论研究热点话题,信息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新兴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如何对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施以保护的同时,发挥其价值创造功能,值得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璇同学对编辑部表示感谢,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方面需要科技向善的自律,寄希望于信息处理者以良善精神规范处理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法治的他律,通过法治方式消除科技不良应用弊端,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开幕式结束后,论坛进入主题讨论环节。主题一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制度(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曹岚欣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贺彤同学就其论文《安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贺彤同学认为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直接后果是使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升高,其侵犯的利益是安全。安全减损引起注意义务的增加和法律资源的消耗等利益变动,但由于此等利益差额无法举证和计算,故无法适用侵权救济。区别于利用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个保法通过设置处理规则、权利义务、职权和责任等,在违法处理发生前后对安全利益予以保障和恢复。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子岩同学就其论文《私密信息的认定标准与规则衔接》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华子岩同学认为私密信息既是个人信息又属于隐私,需要依据“记录的信息”的形式要件与私域自治实质要件认定其概念。私密信息在被违法处理前,可以通过当然解释适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防止违法处理的发生;在被违法处理后,可以同时追究个保法中的公法责任,并适用隐私侵权的损害救济,以实现及时改正、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害的目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义凤同学就其论文《风险管理:通过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义凤同学认为“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但单一“知情-同意”原则无法应对信息流动产生的风险,需要在观念上引入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的风险管理理念对该原则进行补强。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小迪同学主持第一轮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何阳阳同学就贺彤同学的《安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一文进行评议,何阳阳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涉及民法、宪法等内容,还涉及刑法分则中的侵犯个人信息罪。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安全,希望能够在论文中明确个人信息中的“安全”范围。贺彤同学对此予以回应,表示其所关注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个人利益,因此将论文重点落足于民法领域。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符慧敏同学就王义凤同学的《风险管理:通过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一文进行评议,符慧敏同学首先对王义凤同学的论文整体表示赞赏和认同,认为其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视角的契合,但全文对于风险管理理念的认知不够清晰,可以在实施路径构建中将其具体化。

自由发言环节,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认为数据销毁制度对实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闭环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贺彤同学对此予以回应,表示其所关注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个人利益,并会对数据销毁制度的适用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辉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熙颖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领域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问题》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熙颖同学认为在个人信息领域,必需设施理论能否适用存在争议。从规制目的及中国立法司法实践出发,必需设施理论在中国确有适用余地,具体适用方面,可以从欧盟法及美国法判例中,提炼出必需设施理论的三个构成要件。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赖鸣华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系统论反思》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赖鸣华同学认为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更多地归因于企业决策而非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故如何将法律信息转化为经济系统内部信息并引导企业作出正向决策是规制该风险的中心任务。法律系统应当在二阶观察的基础上,以企业为导向完善规制体系,将经济激励机制融入现有体系之中,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起相关义务。

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佳同学就其论文《“单个资料”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刘佳同学认为政府数据信息共享是建设开放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从《统计法》角度出发,可通过对“单个资料”分割式共享,上级使用、申请-许可的路径,达到信息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白杨同学就其论文《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实现及保护》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白杨同学对《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规定的可携带权的性质、内容进行讨论,认为该权利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兼具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并对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展开论述。建议建立监管机构、疏通救济通道,实现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来宇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来宇同学认为如何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本质上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资源配置问题。法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理论以及演化博弈范式有助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效果作出鉴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般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以及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应通过动态化信息分类、督促企业数据保护合规等方式予以解决。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浩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仲羊同学就李熙颖同学的《个人信息领域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问题》一文进行评议,王仲羊同学赞成论文中采取的必要性、可行性的逻辑,并从刑事诉讼、刑事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程序方面解决两大话语体系中的冲突问题。建议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的立法动态,论述个人信息的公共产品功能。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晨怡同学就赖鸣华同学的《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系统论反思》一文进行评议,张晨怡同学认为该论文总体论述完善,赞成以企业为导向的风险规制。但论文结构存在改进空间,建议将困境在问题部分点明,并且先论述以企业为导向的风险规制的正当性基础。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莹同学就刘佳同学的《“单个资料”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研究》一文进行评议,张莹同学认为刘佳同学的文章行文逻辑顺畅、结构清晰,肯定了其论文中采用的文字+图表的论述形式。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丹同学就白杨同学的《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实现及保护》一文进行评议,赵丹同学认为白杨同学提出的考虑不同企业的合规成本,动态化、行业化、场景化的制定、实施标准化规则的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和研究价值,但要在摘要部分精炼准确地反映文章的核心观点、主要论据以及逻辑结构。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璇同学就来宇同学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一文进行评议,杨璇同学认为来宇同学的研究视角具备创新性,将法经济学理论研究应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将权利与规则和行为融合,不仅契合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且为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她建议引入相关案例或结合社会实践状况更好地阐述和明晰较为抽象的法经济学理论,赋予文章更多的现实价值与实践意义。


(主题一合影)


主题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理论与制度(二)”。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榕佑主持第一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同学就其论文《“动态系统论”下个人信息“公益性”的证成与类型化》进行介绍。乔芳娥同学认为,公益是触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保护机制的前提和基础。但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简略性导致个人信息的“公益性”范围与判定标准在实践探索中呈现司法不统一、利益衡量难的现实困境。为保障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启动条件的尽可能统一,司法裁判需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公益性”范围与判定标准进行调试与转变。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时小雪同学就其论文《论个人信息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进行介绍。时小雪同学认为,《民法总则》《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皆未明确表明个人信息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从现行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出发,结合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情况,可以得出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利的结论。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尚飞同学就其论文《论公民个人信息在数字传媒时代的法律保护》进行介绍。王尚飞同学认为,近年来,伴随传媒技术手段的发展与更新,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在新闻传播领域的现存矛盾进一步显现。当前,新闻传播有关立法的缺失未能较好地为上述矛盾的调和提供机制保障,当下应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新的协调路径,即需要外部力量的约束与对内部准则的遵守。

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灵娟同学就其论文《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制》进行介绍。王灵娟同学认为,法律有规制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在具体规制方式上,重点应放在纠正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现存的不合理状态和控制信息处理者处理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风险上,具体体现为:明确规定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最低保存期限,强制备案,禁止对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确立外来原因为唯一的侵权抗辩事由,在信息处理者内部增强处理透明度和加强技术保护的措施等,同时提高信息主体自身的保护意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晨曦同学主持第一轮评议环节。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文琦同学就乔芳娥同学的《“动态系统论”下个人信息“公益性”的证成与类型化》一文进行评议,刘文琦同学认为乔芳娥的论文就个人信息的公益性展开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具有创新性。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泽兵同学就时小雪同学的《论个人信息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一文进行评议,并与时小雪就其论文有关法条引用、权利与法益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交流。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桑紫珊同学就王尚飞同学的《论公民个人信息在数字传媒时代的法律保护》一文进行评议,桑紫珊同学认为王尚飞同学的论文中对有关新闻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外部约束问题进行了富有意义的探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商雯琪同学就王灵娟同学的《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制》一文进行评议,商雯琪同学认为王灵娟的论文行文思路清晰,大量外文文献的引注体现了作者深厚的研究功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锦心主持第二轮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傅雪婷就其论文《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目的、体系、规则》进行介绍。傅雪婷同学认为,就权利行使而言,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处理所涉及的个人,并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同意被撤回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并删除个人信息,但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在未通过“捆绑禁止”测试时,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同意被撤回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林凡就其论文《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公开的谎言”——“告知同意”规则和“匿名化”规则的困境及改进建议》进行介绍。李林凡同学认为,根据现有规则,在个人信息收集阶段,企业需遵循“告知同意”规则,对于敏感个人信息还需遵循“单独同意”规则。但是,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仍处在初期阶段,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尚难以消解。立法规定的“告知同意”规则和“匿名化”规则,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难言保护。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常光蒙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介绍。常光蒙同学认为,司法实践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否取得有效的用户知情同意,关键要点在于告知方式和内容是否清晰并取得用户有效同意。正确适用该规则,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前提;在具体场景中对“告知—同意”行为进行评价等。此外,“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应理性看待该规则。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家薪就其论文《告知同意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困境与出路》进行介绍。刘家薪同学认为,在法律事实层面,应当将告知同意定性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应当以明示为原则,以默示为例外,禁止将单纯的沉默视为同意。关于告知同意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存在的适用困境,可通过告知同意的动态化机制、重点告知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影响以及确立敏感个人信息择入机制来予以化解。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少飞就其论文《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同意制度的完善》进行介绍。杨少飞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是要获得个人同意,但是并没有对个人同意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个人同意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进一步探究个人同意的含义和分类有利于进一步地了解个人同意,引入个人同意的构成要素作为认定同意的标准。

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苗苗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牛婷婷同学就傅雪婷的《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目的、体系、规则》一文进行评议,牛婷婷同学认为傅雪婷同学的论文详略得当,说理性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双方就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的限制之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妍同学就李林凡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公开的谎言”——“告知同意”规则和“匿名化”规则的困境及改进建议》一文进行评议,赵妍同学建议李林凡同学的论文可以适当增加数据支撑,以增强说理性。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金航同学就常光蒙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进行评议,韩金航同学对该论文的第二部分提出建议,认为可以增加有关“告知—同意”规则限制的安全保护原则。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霄霖同学就刘家薪的《告知同意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困境与出路》一文进行评议,并与刘家薪同学就敏感个人信息的具体界定问题进行了交流。


(主题二合影)


会议主题三是“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爽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储欣颖同学就其论文《探析个人信息保护中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义务》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储欣颖同学认为,大数据时代中,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数字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规则从竞争法延伸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措施,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监督机制,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雨晨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平台公开IP属地的挑战与应对》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杨雨晨同学认为,各大互联网平台均公开用户的IP地址属地信息是打击仿冒搬运、恶意造谣、蹭流量等不良行为的有效举措,但是公开行为也存在众多风险。另外,平台公开行为本身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杨雨晨同学建议对平台公开的这一权利进行限缩,设置合理边界,例如选择性公开用户IP地址属地信息等,尽可能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同时建议平台构建“自证清白”体系,履行披露和举证义务,从而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的落地和实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叶童同学就其论文《算法推荐场景中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叶童同学认为,在算法推荐的场景下,立法上目前主要通过增加用户的知情权保障条款、具化用户的选择权和拒绝权、加强特殊主体权益保护的路径来强化平台用户的信息权益法律保障。在主要互联网平台的合规实践中,企业主体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和规则可解释性、细化个性化推荐服务、构建“青少年模式”和“长辈模式”等手段,已经趋于接近各类法律法规的信息处理合规性要求,但仍在构建申诉、投诉渠道等问题上存在改善空间。

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菲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洋同学就储欣颖同学的《探析个人信息保护中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义务》一文进行评议,郭洋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上位法,不对信息处理作出详细规定,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由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法规进行规定的方法是现实可行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雁琳同学就杨雨晨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平台公开IP属地的挑战与应对》一文进行评价,周雁琳同学对杨雨晨同学的论文在行文结构上“平台公开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部分能否突出文章主题所述的“现实挑战”提出疑问。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成涛同学就叶童同学的《算法推荐场景中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一文进行评议,王成涛同学认为叶童同学的论文选题切入点新、小、真,文章脉络结构清晰、语句通顺,对该主题有自己的见解,随后对文章把算法推荐分为四种常见模式的划分标准提出疑问。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夏众明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王炜炫同学就其论文《跨APP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进行介绍。王炜炫同学认为,目前,企业通过隐私政策跨APP共享个人信息的运作模式乱象丛生。在共享敏感个人信息时,共享方应遵循“三重授权”原则。在共享其他个人信息时,主体公司可以在完成披露义务和合理性审查后向其研发的其他应用共享个人信息数据,而子公司、关联方和其他合作伙伴则应遵循“三重授权”原则,但对于披露义务可予以修正。最后,立法者可以借鉴CCPA强制缔约的立法模式,强制企业与共享方签订信息安全协议,同时在个人信息共享中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操作。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钟晨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法〉视域下的平台合规审计义务》进行介绍。钟晨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合规审计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的描述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会影响该制度的现实应用,而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尚没有展开探讨。应当分析合规审计义务的内涵与平台义务的来源,厘清制度缺失下合规审计的现实困境,将算法备案制度与合规审计义务进行衔接,填补当前法律规定下合规审计义务缺乏外部介入的制度缺陷,重构合规审计义务的理论原则、时序分布和技术标准,构建符合实际的制度框架,为划分平台责任、加强算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鑫钰同学就其论文《网络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进行介绍。高鑫钰同学认为,在明确网络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对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网络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仍存在“告知-同意”规则不够细化、侵权认定规则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行政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及刑事立法与相关立法协调性不足的问题。基于此,应该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网络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如细化“告知-同意”规则、明确侵权认定规则、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增强行政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完善刑事立法与相关立法间的衔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盈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背景下算法价格歧视规制路径分析》进行介绍。李盈同学认为,算法价格歧视实质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用户信息的滥用,违反诚信原则。对于算法价格歧视的规制,目前学界主要从垄断行为、经济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规模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需要通过个案判断。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保证技术良性发展,政府对于数字经济应当保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顺应市场发展规律进行轻度管制,而市场亦应当注重行业自律,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飞宇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凯同学就王炜炫同学的《跨APP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一文进行评议,彭凯同学认为跨APP共享成为常态,由于数据流转带有商业价值,个人信息数据共享就会呈现出商业价值和人格权之间的冲突。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当在数据私益与数据公益中找到平衡点。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宋亚岚同学就钟晨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视域下的平台合规审计义务》一文进行评议,宋亚岚同学对行文顺序提出建议,如在论述合规审计义务时,可以从合规审计义务的概念、含义出发,再论述合规审计义务遇到的困境,最后提出相应对策。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俊同学就高鑫钰同学的《网络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一文进行评议,何俊同学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并就文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提出疑问。


(主题三合影)


主题四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竞争法问题”,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牛梦雅主持第一轮发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曹欣就其论文《个性化算法定价中的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进行介绍,曹欣同学认为,个性化算法定价带来的价格歧视和默示合谋这两个垄断行为是未来数字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的冰山一角。法律规制建立在个性化算法定价的动态逻辑之上,对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逻辑应在方法内容上作进一步阐释,对垄断危害的有效治理需要反垄断法的积极参与。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倩茹就其论文《数字经济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研究》进行介绍,胡倩茹同学认为,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海量挖掘,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反垄断法发生交集,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是否应纳入反垄断法仍没有定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法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反垄断法有必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反垄断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还需遵循“协调补充保护”、“审慎监管的基本立场”、“以损害竞争为前提进行规制”的大方向。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玲就其论文《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研究》进行介绍,顾玲同学认为,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催生了外部性特征,其中负外部性使得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各方产生了负面影响,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来提供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必须把握好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正在修改的反垄断法的框架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珂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之维》进行介绍,梅珂悦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在反垄断领域属于非常态因素,互联网对于反垄断同样属于不断变化、发展,这两者结合具备新性质和新形势,同时也产生新问题。必须重新评估竞争性企业间的兼并、联盟和合作的效应以及重新检视传统反垄断法的局限,反垄断分析应逐步由静态效率转向动态效率。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戴玲玲同学主持第一轮的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钱智武同学就曹欣同学的《个性化算法定价中的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文进行评议,钱智武同学肯定了文章从细微之处切入,详细论述了从反垄断法角度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认为曹欣同学的文章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当消费者个体的权益保护进一步升级为整体的利益诉求时,政府可对市场经济进行社会性调控。最后建议文章可以适当增加结语进行总结和展望,从而对文章结构进行完善。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行同学就胡倩茹同学的《数字经济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研究》一文进行评议,李行同学充分肯定了文章思路明晰、论述内容详实,从价格要素和非价格要素方面说明了个人信息存在市场竞争的观点,进而探究反垄断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整体达到了深入浅出的程度,同时对于文章标题提出建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秦瑞标同学对顾玲同学的文章《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研究》进行评议,秦瑞标同学首先肯定了顾玲同学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颖性。同时也提出疑问,虽然理论上已经出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保障到公法保障的共识转化,并且已经有了相关实践,但是适用反垄断法相对于其他公法是否有其他优势,文章强调的个人信息的反垄断和平台的反垄断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这些需要进一步讨论。沈阳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奕凡同学对梅珂悦同学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之维》一文进行评议,李奕凡同学首先高度认可文章的逻辑性、理论创新性,肯定了文章从理论入手,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局限性和理论发展,同时建议文章主要内容与标题的对应性可以进一步提升,并通过精简语言,重点描述论文中的核心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芳同学担任第二轮发言主持人。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雨晴同学就其文章《浅谈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规制》进行介绍,李雨晴同学认为,在平台企业发展运行过程中,用户信息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很多平台企业甚至不惜采取“零价服务”的策略来争夺用户信息。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垄断协议的认定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平台企业争夺用户个人信息过程中的新变化。针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应当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在经营者集中的过程中是否受到影响,合谋降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应作为垄断协议新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首先要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对价,同时引入“必要设施理论”要突破传统理论中首先界定相关市场的模式,以发展的眼光建立起一个避开相关市场划分、直接认定支配地位的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周艺玮同学就其文章《反垄断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据与限度》进行介绍,周艺玮同学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其他维度的竞争,反垄断法分析应顺应这一转向,更加重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其他价值。然而,在反垄断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方式上仍存在争议。反垄断法应通过促进竞争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具体方式包括禁止经营者就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达成共谋、禁止将个人信息利用作为排他性手段,以及在排他性效果中适当考虑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然而,反垄断法介入的前提是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程度上存在竞争,且个人信息保护程度对消费者而言具有显著性,这一条件既难以判断,也并非普遍成立。另外,反垄断法不应通过禁止剥削性滥用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

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建欢同学就其文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以疫情期间社区团购为例》进行介绍,李建欢同学认为,社区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社区团购模式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重的危机。其原因在于消费者对社区团购的依赖性、社区团购掌握信息的全面性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的不对称性。因此,消费者个人安全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原因是消费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关键因素、保护消费者是一般条款的重要目标,同时应当明确一般条款保护应当以市场秩序的判断为前提。因此需要构建一般条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适用逻辑。以信息采集环节的合法性、特定适用范围的限制性以及获得竞争优势的正当性为逻辑展开,同时应当将“杀熟”行为纳入一般条款的规范之下。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博强同学主持第二轮的评议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苗运卫同学对李雨晴同学的《浅谈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规制》一文进行评议,苗运卫同学认为李雨晴同学的文章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肯定了作者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制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思路。同时提出文章可以进一步增加问题意识,增强各部分论述间的联系性。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文杰同学对周艺玮同学的文章《反垄断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据与限度》进行评议,黄文杰同学提出目前数据巨头通过技术手段和垄断地位与消费者有不公平的契约,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是非常新颖的一个观点,但可以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进一步考虑到私法到公法的衔接问题。利用反垄断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时,可以考虑从不特定的多数人群体入手进行规制,可能有更好的规制效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锦心同学对李建欢同学的文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以疫情期间社区团购为例》进行评议,史锦心同学认为文章整体框架完整,文章从商业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消费者本身、适用逻辑等多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建议可以在论文中融合最新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主题四合影)


主题五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法问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凤茹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潇潇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进行介绍。李潇潇同学认为,科技发展在改变社会利益格局的同时,也在重塑着国家行政治理模式。大数据时代下,行政治理模式在发生着转变,“监控国家”逐步形成,政府数据开放的建立,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也更加的多样化,这些都是个人行政法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对此,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概念的基础上,架构“知情—同意”的行政法激励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分级匿名化保护机制,建立健全隐私风险评估机制。

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幸明同学就其论文《数字化行政方式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介绍。曾幸明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确立了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一般”加“特别”的规制模式,但整体仍显原则化。应对经数字技术加持后的公权行政机关,在维护个人信息私权上,应围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留存以及流转四个维度,从客观保护义务的角度建构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规制模式。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潇娴同学就其论文《行政法视域下算法推荐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进行介绍。郭潇娴同学认为人工智能时代,也从“算法即权力”的过度收集到现在出台了新规定,应当进行向上向善的引导,面对算法推荐技术引发的法律困境,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领域也应积极展开规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主持第一轮评议。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小伟同学对李潇潇同学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文进行评议,郭小伟同学认为,李潇潇同学的选题契合当下热点,从行政法的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独特的建议,文章可以进一步加强理论深度,优化表达方式,修正格式规范。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鲁安同学对曾幸明同学的《数字化行政方式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文进行评议,鲁安同学认为,曾幸明同学选题较为新颖,整体的行为思路较为清晰,但框架结构方面可以予以调整,可以就保护路径展开具体的论证,提出更具体的措施。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雅倩同学对郭潇娴同学的《行政法视域下算法推荐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一文进行评议,李雅倩同学认为,郭潇娴同学的汇报逻辑清晰,结合最新发布的规制算法的部门规章以及首例算法推荐案进行展开,选题将算法推荐结合行政法规制,聚焦算法推荐存在的问题,具有新颖性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荣婕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卢荣婕同学就其论文《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标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及其认定》进行介绍。卢荣婕同学认为,新《行政处罚法》第48条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予以限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选择性公开而非全部公开,其公开是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为限。但何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使得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功能并未得到很好地实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存在着被处罚者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履行法定职责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为了有效防止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公开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进行规范化的认定,可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主体认定标准、行为类型标准以及公共利益权衡标准三个维度出发,以待实现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界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逸天同学就其论文《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逻辑》进行介绍。蒋逸天同学认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逻辑,目前尚未得到理论界的充分理清,有待加以深入研究。在政法论逻辑上,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国家和政府的“出场”,但同样需要贯彻行政法治的控权论理念。在价值论逻辑上,政府数据开放的过程面临公益与私益的复杂博弈,应当警惕经济逻辑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在方法论逻辑上,应当运用综合性判断标准以确定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度,兼顾技术性标准和社会性标准。在具体保护模式上,应当采用监管逻辑与救济逻辑的双阶构造,以行政自制理念为引导落实具体政府监管制度,同时构建申诉、复议与诉讼的三维救济路径。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周同学就其论文《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进行介绍。袁周同学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可诉具备正当性。公民对于政府数据享有权利,且政府有帮助实现公民此项权利的义务。首先,多层面法学理论对公民公共数据权证立的支持为可诉性奠定了基础。其次,正义观念从目的、分配方式、制度逻辑三方面提出可诉性要求。最后,在制度功能上政府数据的可诉性也是不可或缺的。为了实现政府数据开放的可诉性,受案范围可从“合法权益”的解释得以扩展,并在原告资格与政府义务两方面做出限定,最终使可诉性在合理程度上展开。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杜雄杰同学就其论文《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的双重面向》进行介绍。杜雄杰同学认为,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是时代的命题,政务数据共享构成其中重要的环节。数据和信息通过分析处理这一过程衔接,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既保持应当保护的权益属性,也展现出需要利用的公共属性。现行规范对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建构了以行政法为核心的控权保护框架和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权益保障框架,对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则规定的相对笼统。落到实践层面,政务数据共享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存在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隔离、个人信息权益难以救济及公权力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在个人信息利用层面存在共享、整合、问责困境,因而需要遵循政务数据共享透明化、规范化、效能化的进路予以优化。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戴岷江同学就其论文《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构建》进行介绍。戴岷江同学认为,政府数据开放行为兼涉数据开放与信息保护之公私利益,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具有特殊性,在价值目标上其呈现出信息安全与数据流通的双重面向,从客体属性上看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应认定为公物。在政府数据开放的特殊场域中,传统的个人信息私权保护理论具有认识上的局限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以个人信息控制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呈现出失灵,无法兼顾政府行为规制与信息处理效率。现应从政府数据开放的特殊性出发,以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风险动态规制为进路,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体系和执行机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高宇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朦恺同学对卢荣婕同学的《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标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及其认定》一文进行点评,肖朦恺同学认为,卢荣婕同学的这篇文章以李某迪案作引入,根据相关法理对《行政处罚法》第48条中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进行解释展开,整体结构完整,论述清晰,观点鲜明。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笑同学对蒋逸天同学的《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逻辑》一文进行点评,韩笑同学认为蒋逸天同学的文章从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具体展开,提出了政法论、价值论、方法论的三重逻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创新性。然而文章对某些观点的论证不够充分,希望能对文章进行更深入的完善与充实。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文祥同学对袁周同学的《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一文进行评议,谢文祥同学认为,公共数据的公开和开放是当下热点,袁周同学的论文整体逻辑论证严谨,行文流畅,受益良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钰铭同学对杜雄杰同学的《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的双重面向》一文进行评议,刘钰铭同学认为该文以个人信息的双重面向作为切入,对行政机关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个人信息保护两个视角进行了论证,对现行行政机关的数字化转型的参考价值重大,而且论文的结构完整、逻辑清晰,针对实践中现存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途径,但是论文的前半部分对问题的介绍及表现形式论述过多,后面完善途径的论证可以更加充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芬同学对戴岷江同学的《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构建》一文进行评议,谢芬同学认为,戴岷江同学的论文总体结构严谨,论证逻辑缜密,理论性很强,选题对于当下疫情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文章讨论的问题稍显宽泛,在具体的解决办法上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建议可以再充实一下内容。


(主题五合影)


主题六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国际法与比较法问题”,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朱奎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佳琨同学就其论文《比较法视野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刘佳琨同学认为,在人脸识别技术为社会带来效益提升的同时,这一技术的滥用所隐含的对公民权益的风险与威胁却远未得到足够重视。如何对技术失范问题加以规制成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考察欧盟、美国的监管模式,为国内的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提供借鉴。通过划定一条支撑良性市场竞争的资格和责任底线,以法律来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稳定、合理、有益地发展,为大数据时代的人脸信息构建一道坚实的安全屏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楚芳同学就其论文《国际私法视阈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的适用问题》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黄楚芳同学认为数据保护法是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领域法,与国际私法存在必然交集。各国往往通过数据保护法中宽泛的域外适用条款来确立管辖权依据,但这不仅将国家管辖权的依据和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揉杂于一体,也加剧了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难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饶文深同学就其论文《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中国应对与启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饶文深同学认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越来越带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至关重要。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由来已久,其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中的发展颇具先进性,从“私领域”理论到信息自决权方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我国有必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及其与国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不妨借鉴欧盟现行立法的有益经验和合理成分,为国内个人信息保护保驾护航,提供更为良好的制度保障。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吕运乾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适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但该款并非得排除《法律适用法》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或既有规范意义上“其他法律”之“特别规定”,而是一种蕴涵公法保护与私法意义上单边冲突规范性质的域外效力条款,并与《法律适用法》等双边冲突规范间存在规范层面上的潜在冲突。此条款在司法意义上的单边冲突规范性质,体现着我国境内自然人之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域外保护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维蕊同学主持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过怡安同学对刘佳琨同学的《比较法视野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一文进行评议,过怡安同学认为刘佳琨同学的论文十分新颖,用比较法的方式对比了欧盟、美国与我国人脸识别的异同,论文的第三部分从历史、经济、社会多角度切入讨论人脸识别的运用使得文章十分完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田熔榕同学对黄楚芳同学的《国际私法视阈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的适用问题》一文进行评议,田熔榕同学认为这篇论文从国际私法视野下十分具有针对性地对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层层递进,而最后一部分又从宏观角度分析让文章更详实饱满。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邱山山同学对饶文深同学的《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中国应对与启示》一文进行评议,指出欧盟视角下对数据价值如何能够进一步放大值得关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知远同学对吕运乾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适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一文作出评议,指出案例介绍部分可以从真实案例中吸取共性特点,这样能够得出预期的结论。

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婧艺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瑞琪同学就其论文《初探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体系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切入点》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字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境数据流动越来越独立地发挥作用,成为推动新一轮全球化的增长引擎。然而由于数据不加限制的跨境流动将会使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采取立法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管控。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陶虹任同学就其论文《从收集到迁移:个人信息可携权适用的比较法启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陶虹任同学认为个人信息可携权自诞生初,便肩负促进数字经济繁荣的使命,我国个人信息可携权正面临多元主体权益博弈、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冲突、阻碍数据竞争创新等多重挑战。应当借鉴域外数据携带权成果,从权利构造、行使方式及分层分类监管均为我国制度实践提供参考方向。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栋华同学就其论文《论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周栋华同学认为数据经济时代,个人数据成为各国抢夺的重要资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条款设计应借鉴欧盟“经营场所标准”,客观类型化“目标意图性标准”以增强实践应用,删除兜底性管辖条款避免法律适用的模糊,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以期在数据立法博弈中争取充足话语权。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翔宇同学就其论文《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三维规制体系建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吴翔宇同学认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在信息基础设施、数据流动控制能力与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建设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可在引入三维分析法的基础上借鉴自贸区的成果,建立“规制主体能力-规制目标-域外工具”三维分析框架,继而总结出三维法律规制模式的建构因素。具体落实在加强立法与个人数据防控能力、推动政企数据共享与扩大个人数据流动格局、积极参加国际规则互动与借鉴域外监管经验三个维度,提升国家整体个人数据规制水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武佳姗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同学对顾瑞琪同学的《初探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体系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切入点》一文进行评议,尚博文同学对其写作手法提出具体的优化建议,强调文章可以增加理论框架,从而让文章聚焦问题更加有针对性。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对周栋华同学的《论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一文进行评议,孙梦龙同学认为文章可以将数据控制概念进一步深入解释,参考互联网法院的案例、白皮书、报告等能够让文章更加详实。


(主题六合影)


下午2点,论坛继续进行。主题七是“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楚芳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芳同学就其论文《数据可携带权的本土化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芳同学认为数据可携带权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不是财产权利确认规则,数据利益的分配应当忽略传统的产权逻辑,依据边际产值的大小,尊重数据价值产生的规律确定。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行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行同学认为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未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法律地位进行明确,部门法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模糊不清、存在重叠。应当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需要构建和完善逻辑畅通、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博强同学就其论文《不得不同意?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采集的拒绝权》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博强同学认为大数据背景下算法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使个人信息侵权更具隐蔽性,由于维权困难、缺乏相应的奖励机制,信息主体在面对侵权时事后救济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信息侵权的源头—信息采集对信息主体予以关注。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引入行政参与、行业自律、信息保护激励等来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保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邓福倩同学主持第一轮评议环节。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卢荣婕同学对李芳同学的《数据可携带权的本土化研究》一文进行评议,卢荣婕同学对该文参考文献的时效性表示肯定,但认为文献过于单一。希望作者能对文章篇幅进行修改,使其大致相等,丰富参考文献种类,以及在结语部分进行展望。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蒋逸天同学对李行同学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一文进行评议,蒋逸天同学指出文章的实证研究分析不是很完善,是否要修改宪法需要进行再斟酌。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周同学对李博强同学的《不得不同意?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采集的拒绝权》一文进行评议,袁周同学认为文章采用表格方式归纳材料很有价值,但文章的重点不够鲜明,希望作者能够更加鲜明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佳琨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钱智武同学就其论文《个人数据痕迹保护行为再调查——以辽宁省大学生群体为重点》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钱智武同学认为优化和提升与个人数据权保护密切相关的四个要素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路径。具体制度设计要以完备个人数据信息法律规范体系为战略,以强化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司法救济为保障,以规范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行为关键点。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牛梦雅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下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承担——以案例分析为视角》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牛梦雅同学认为利用算法技术进行“自动化决策”和“大数据杀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存在原告证明个人信息侵权证明困难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赋予信息处理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秦瑞标同学就其论文《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治化保障》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秦瑞标同学认为“数字弱势群体”产生于数字化生存及数字科技大规模布置的时代背景,其为因个体未能契合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新要求而在生存与发展机遇与权利保障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特定群体。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权利保障,需要在倾斜赋权的理念下,通过完善法律制定、协调法律实施、丰富法律救济以搭建起法治化保障的框架。

沈阳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奕凡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告知同意规则的实施困境与优化路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奕凡同学认为告知同意规则在调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冲突中必不可少但面临着适用困境。只有通过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与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才能促进告知同意规则的实施,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维护个人权益。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戴玲玲同学就其论文《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立法构建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戴玲玲同学认为现行法律体系不足以有效保障公民数据安全,建立本土化的“被遗忘权”制度成为立法必要。应当明确权利主体、适用对象、权利行使、举证责任等制度内容,保障公民的信息“遗忘”权益,健全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杜雄杰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环节,介绍了四位评议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饶文深同学对钱智武同学的《个人数据痕迹保护行为再调查——以辽宁省大学生群体为重点》一文进行评议,饶文深同学强调该文在结构上应突出问题意识,认为论文的结构还可以进行优化调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吕运乾同学对牛梦雅同学的《大数据下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承担——以案例分析为视角》一文进行评议,吕运乾同学肯定了该文基于案例的规范研究方法,希望论证内容部分要更加充实。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陶虹任同学对秦瑞标同学的《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治化保障》的一文进行评议,陶虹任同学肯定了论文基于自由价值和平等价值探究的价值,并建议在最后的论证部分融入当前法律和科技发展的协调策略。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翔宇同学对戴玲玲同学的《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立法构建研究》一文进行评议,吴翔宇同学认为文章亮点是基于被遗忘权的比较法经验研究,建议在讨论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将法律主体更加细化,明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标准。


(主题七合影)


主题八为“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二)”,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瑞琪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凯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三种风险类型:成因与应对》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彭凯同学认为在大数据发展背后,个人信息频遭泄露、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等问题也引发了一定的个人信息安全危机。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三种风险类型包括私法主体过度收集、使用;公共机构不当保护利用;非法主体恶意侵害、利用。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宋亚岚同学就其论文《数字时代下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构建》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宋亚岚同学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尽情地享受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信息化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同样要承受这些便利生活所带来的代价,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表征个人在这个社会大环境下信用价值的作用,关系着个人经济活动和正常生活的顺利进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璞同学就其论文《网络与数据空间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王璞同学认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给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带来了诸多困难。在线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网购实践中虚假广告大量出现,网络代购商品质量堪忧、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以及网购商品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减损了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何俊同学就其论文《数据信托理论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何俊同学认为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的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同学主持第一轮评议环节。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对宋亚岚同学的《数字时代下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构建》一文进行评议,孙梦龙同学认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保护的必要性和差异性应当更明确,数据治理的关系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都可以为我们实践提供参考。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婧艺同学对王璞同学的《网络与数据空间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文进行评议,杨婧艺同学认为王璞同学的选题很有现实意义,并对文章行文提出修改建议,认为侵权现状与文章的主题属于间接关系,可以稍作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武佳姗同学对何俊同学的《数据信托理论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一文进行评议,武佳姗同学对比房地产信托与数据信托的异同,对监管机构的定位提出自己的看法,也肯定了数据治理模式下的新环境。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过怡安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夏众明同学就其论文《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夏众明同学认为大数据是推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战略资源,对整个社会制度正产生着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其中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如何完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当下学界极为重要的研究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童云峰同学就其论文《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权利约束的兼容发展》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童云峰同学认为在个人信息领域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矫治信息集中衍生的固有弊病,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推动个人信息社会功能的实现。当前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兼容措施,多属于区块链改造论,即修正区块链核心技术优势以适应滞后法律规则,如此削足适履会遮蔽区块链的信任基础和技术优势。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雁琳同学就其论文《数据安全视野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探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周雁琳同学认为未成年人参与数字时代的活跃度上升,由于其个人信息极具经济价值而逐渐成为信息处理者竞相收集的对象。区别于传统数据挖掘,大数据使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化,由此招致身份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多重威胁。 然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足以应对如是挑战。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飞宇同学就其论文《企业数据合规的法律治理研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周飞宇同学认为推动数据合规治理能够使国家外部监管与企业自我约束形成合力,达到从源头治理违法犯罪和保障信息安全的效果。企业在从事数据活动时需要准确把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构建科学合规管理体系。同时,国家网信部门也要加强数据合规公共服务供给,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知远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环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维蕊同学对夏众明同学的《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一文进行评议,朱维蕊同学从大数据出发,肯定了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也对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技术层面的前沿观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文祥同学对童云峰同学的《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兼容发展》一文进行评议,谢文祥同学对区块链技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困境提出自己独特的看法,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可以在这种模式下兼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邱山山同学对周雁琳同学的《数据安全视野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探究》一文进行评议,邱山山同学对未成年人平均年龄的计算提出自己的疑问,认为平均年龄的计算标准十分多元,我们可以参考不同国家的标准引入个案限制。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奎同学对周飞宇同学的《企业数据合规的法律治理研究》一文进行评议,朱奎同学对该论文的结构提出建议,认为法律价值这一部分可以更细化以此突出重点。


(主题八合影)


主题九为“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芬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洋同学就其论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进路——以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制度为例》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郭洋同学认为,在信息化个人信息收集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疫情防控的同时,个人信息的处理存在“知情–同意”原则受到挑战、收集主体的侵权责任划分模糊、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收集主体的范围和责任混乱等法律和事实困境。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建设的实质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的考量,可以采取将“知情-同意”原则实质化、明确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强化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个人信息收集主体的范围和责任等路径,改善信息化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处理不当的困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爽同学就其论文《疫情防控中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李爽同学认为,行政机关运用大数据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基础是收集与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让渡公民个人利益的表现。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凸显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权衡问题,应当对行政机关未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缺乏对行政机关的监管等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朦恺同学主持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胡天昊同学对郭洋同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进路——以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制度为例》一文进行评议,郭洋同学认为文章对重要问题应作出深入的分析,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规则的明确具有重要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钰铭同学对李爽同学的《疫情防控中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一文进行评议,刘钰铭同学对增加实践中所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建议,并对完善对策的具体性提出疑问。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小伟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霄霖同学就其论文《疫情防控中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进行介绍。张霄霖同学认为,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频繁泄露引发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如何平衡的思考。我国疫情防控中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保护失衡可归因于“公共利益决定论”对立法与执法的深刻影响。我国疫情防控应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注重兼顾个人权利保护,限定信息收集主体与收集范围,严守比例原则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监管。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金航同学就其论文《后疫情时代中多级联动防控机制之构建》进行介绍。韩金航同学认为,中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举全国之力成功遏制住了疫情的蔓延。但在此次应对疫情过程中,也暴露出现行突发事件防控体系的滞后性与其内部的矛盾冲突,存在相关应急预案及配套制度立法空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尤其就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急需重视。对此,后疫情时代,可尝试着力于建立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核心,多机构组织协同参与的多级联动防控机制,对于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机制,更好地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成涛同学就其论文《论重大突发事件中流调信息公布的边界》进行介绍。王成涛同学认为,通过对流调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采取尽可能完整披露涉疫人员个人信息的流调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合理期待,流调公布信息的边界及标准亟需得到确定。当个人信息利益和更高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位阶较高的权利进行不足禁止审查,同时对个人信息利益进行过度禁止审查。应从实体和程序两部分探究流调信息公布的正当性。

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雅倩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寅杰同学对张霄霖同学的《疫情防控中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一文进行评议,段寅杰同学认为,将行政机关的信息保管和及时删除义务也纳入讨论,更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鲁安同学对韩金航同学的《后疫情时代中多级联动防控机制之构建》一文进行评议,鲁安同学对该文行文方式提出疑问,如文章的摘要并非对文章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并对文章重点的明确化提出建议。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凤茹同学对王成涛同学的《论重大突发事件中流调信息公布的边界》一文进行评议,朱凤茹同学认为,公布信息的标准存在疑问,该标准的具体化尚存在研究空间。


(主题九合影)


主题十为“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二)”,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家薪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牛婷婷同学就其论文《健康码常态化适用的风险规制》进行介绍。牛婷婷同学认为,健康码治理是数字技术应用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创造性尝试。疫情常态化防控中,可以通过设定“因势而动”的“阶梯式适用”规则为健康码治理合法运行保驾护航,围绕依法行政的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重点展开,以算法解释和权利救济为重点落实程序正当原则坚守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追责机制、并进行匿名和脱敏处理,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妍同学就其论文《疫情常态化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反思与完善》进行介绍。赵妍同学认为,疫情常态化背景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视角。疫情常态化的背景考验着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与公共利益的衡平。从信息的收集、运输、应用、披露到最后的销毁都应该有严格的规范性体系,从最大程度来保障个人信息的基础上顺利完成抗疫任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锦心同学就其论文《疫情防控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进行介绍,史锦心同学认为,与传统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相比,疫情防控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侵权后果。在信息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立法层面,制定疫情防控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并在执行过程中完善相应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具体规则,通过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追究,实现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苗运卫同学主持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哲同学对牛婷婷同学的《健康码常态化适用的风险规制》一文进行评议,陈哲同学认可了牛婷婷同学论文框架的完整性,并就协力义务以及比例原则等理论问题对论文提出了新的拓展思路。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义凤同学对赵妍同学的《疫情常态化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反思与完善》一文进行点评,建议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可以添加相应的案例,完善论文的实践价值。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幸明同学对史锦心同学的《疫情防控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一文进行评议,曾幸明同学肯定了史锦心同学论文内容的流畅性和合理性,并就文章结构上的衔接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贺彤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泽兵同学就其论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检视与优化进路— 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视角》进行介绍。彭泽兵同学认为,依靠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置与利用,是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扩散与蔓延的重要手段。然而,当下存在不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屡屡发生的情况,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实定规范和具体实践中存在较大的疏漏。对此,需要通过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等途径,进一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冲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桑紫珊同学就其论文《论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介绍。桑紫珊同学认为,目前在疫情防控中,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公布、个人信息储存不严保管不善、公众知情同意权异化等现状。为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疫情防控中我国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合理区分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明确信息收集主体及其责任,平衡好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苗苗同学就其论文《论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为视角》进行介绍。赵苗苗同学认为,疫情防控期间个体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适当让渡,在防止疫情扩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平衡防疫措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推进防疫措施和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关键。对此,可以坚持信息保护原则,以公民隐私权为边界,在疫情初期、中期以及后期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协调疫情防控措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共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商雯琪同学就其论文《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治理》进行介绍。商雯琪同学认为,防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主体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相关立法针对性较差及流调工作中的涉疫个人轨迹信息发布标准不统一、遭受信息泄露主体权利救济渠道不够通畅等突出问题。对此,应当加快确立以“最小限度”为个人信息利用原则的治理理念,构建以被遗忘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全流程数字化处理体系,完善受害者权利救济模式,多途径提升对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力度,以求实现疫情防控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平衡。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贺彤同学主持评议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赖鸣华同学对桑紫珊同学的《论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文进行了点评,就文章的参考文献、篇章布局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来宇同学对赵苗苗同学的《论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为视角》一文进行评议,来宇同学肯定了赵苗苗同学论文的研究内容,并就文章有关研究过程的具体步骤划分进行建议。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白杨同学对商雯琪同学的《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治理》一文进行评议,白杨同学认可了商雯琪同学以案论点的行文方式,并对文章标题提出了细节的建议。


(主题十合影)


主题十一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刑事法律问题(一)”,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佳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方涛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探讨》进行介绍。方涛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强化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符慧敏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研究》进行介绍,符慧敏同学认为,大数据侦查对个人信息进行海量的收集以及深度的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风险,集中表现为侦查模式的转型加剧了个人信息侵害风险、侦查权限的扩张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侦查信息的共享催生个人信息流转风险。由于大数据侦查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应当在理论层面通过原则来明确构建方向,如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区别保护原则等。在此基础上构建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主要从对大数据侦查的运行机制进行规定以及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两方面着手。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小迪同学就其论文《我国网络犯罪跨境数据取证现状之实证分析》进行介绍,陈小迪同学认为:在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日渐猖獗的情况下,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成为新时期国家利益的重大需求。陈小迪同学通过对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辅之以典型案例,深入探讨我国网络犯罪跨境数据取证的法律困境及因应,并积极提出对策,以期为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我国数据主权提出参考,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相关话语权。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乔芳娥同学主持评议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常光蒙同学对方涛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探讨》一文进行评议,常光蒙同学认为该文对个人信息非法使用行为的刑法规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但是对于非法使用行为入刑是否必要还应当进一步的进行论证。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尚飞同学对符慧敏同学的《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研究》一文进行评议,王尚飞同学认为符慧敏同学的论文选题新颖,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并对论文的行文思路提出了建议,指出论文的写作思路应当从事实出发,先对我国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再分析问题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灵娟同学对陈小迪同学的《我国网络犯罪跨境数据取证现状之实证分析》一文进行评议,王灵娟同学认为该文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但是在解决方案中与我国本土的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契合性方面还有待商榷。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林凡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何阳阳就其论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及完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为契机》进行介绍。何阳阳同学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刑法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后,刑法有必要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内。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浩同学就其论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体系及其限缩适用》进行介绍。刘浩同学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内容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个人信息的行政管理秩序,而刑法法益则是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来说,前置法的法益内容主要侧重于个人信息自决权,对于其他一般个人信息来说,前置法的法益内容主要侧重于信息的行政管理秩序,进而判断对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这是符合情节严重的重要体现。现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度犯罪化的问题,应当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中,主动限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合理范围。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辉同学就其论文《越界处理个人负面信息的行为类型及其刑法评价》进行介绍。黄辉同学认为,个人负面信息是个人信息中具有消极属性的信息,对个人负面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原则。实践中,主要存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公开型、篡改负面信息的主体和内容型、利用负面信息达到非法目的型的越界处理个人负面信息的行为。个人负面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消极性,应对其予以法律保护。越界处理个人负面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等犯罪。因此,在公共场景下处理个人负面信息时也应有一定的边界。

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付相湘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介绍。付相湘同学认为,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实行行为的类型只有非法获取、出售以及提供,应当适时地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搭建“取、用、卖”的刑事闭环打击。基于中国犯罪定性定量的双评价模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情节犯,涉案情节要素直接关联着行为人的量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要素综合认定,可采取数量化标准为主,非数量化标准为辅的策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盈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储欣颖同学对刘浩同学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体系及其限缩适用》一文进行评议,储欣颖同学认为刘浩同学的论文观点充分,思路清晰,是一篇值得自己学习的文章。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少飞同学对黄辉同学的《越界处理个人负面信息的行为类型及其刑法评价》一文进行评议,杨少飞同学认为,黄辉同学的论文选题新颖,但是对于越界行为的类型、行为方式还应当进一步进行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盈同学对付相湘同学的《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一文进行评议,李盈同学认为付相湘同学的论文内容翔实,结构完整,但是在第三部分中,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范围较大,建议选择其中一个小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主题十一合影)


主题十二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刑事法律问题(二)”,第一轮发言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雨晨同学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仲羊同学就其文章《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视角》进行介绍,王仲羊同学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刑事诉讼的交流与融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规范供给不足、合法性基础存疑、处理行为断层的困境。《个人信息保护法》补强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个人信息的规范依据,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相较于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提供了公权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具体制度需要结合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进行适应性调整。在基本原则上,应对目的限制、信息最小化与公开透明原则进行改造。在信息类型上,应区分一般信息与隐私信息。在具体权能上,应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但需对各项权能进行限缩。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晨怡就其文章《试论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检察机关职能为视角》进行介绍,张晨怡同学认为:个人信息运用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各个阶段,但是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没有完成构建。现存的刑事诉讼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也存在个人信息内涵的认定不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存在不足、个人信息保护与诉讼需求之间利益冲突等困境。应当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统筹和指导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从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分级、全面及时监督、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三方面充分发挥其职能,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短板,构建我国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框架。

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莹同学就其文章《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刑法调整》进行介绍,张莹同学认为,我国多部法律共同构建了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对敏感个人信息范畴、界定标准、保护模式的规定,可以形成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认知图景,同时也可以发现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着刑法概念缺位、界定标准无法满足实践需要、层级保护无法应对时代改变的问题。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刑法调整应当保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顺畅衔接,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概念;回应数智时代发展要求,补充敏感个人信息的重点类型、改进敏感个人信息的层级保护模式;破除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厘清行踪轨迹信息的适用难点。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璇就其文章《刑民一体化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路径》进行介绍,杨璇同学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最初采取“先刑后民”的路径,但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性与民事法律的缺位,希冀借助“点”的制裁达到对“面”的保护,保护实效显然不足。《民法典》设立单章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从明确权益属性、确立合理使用原则、制定免责事由赋予全方位的立法保护,为个人信息保护奠定正当化基础。在刑民一体化的视角下,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刑民链接的路径达到刑民并重的法律合力。由此,引发个人信息刑民保护的衔接问题:民事权利与刑法法益、民法合理使用原则与刑法非法使用行为、民法免责事由与刑法出罪事由。为实现信息保护与数据流转的动态平衡,刑法应结合《民法典》的个人信息规定,从法益属性、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出罪事由进行规范重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叶童主持第一轮的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王炜炫同学对王仲羊同学的文章《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视角》进行评议,王炜炫同学肯定了论文的结构安排和新颖观点,并赞同了王仲羊同学的观点对于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保护应有一定限度的主张。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钟晨同学对张晨怡的文章《试论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检察机关职能为视角》进行评议,钟晨同学肯定了文章具有高度问题意识,同时从行文逻辑和结构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并认为可以对为什么由检察院行使职能的部分进行详细论述。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鑫钰同学对张莹同学的文章《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刑法调整》进行评议,高鑫钰同学高度肯定了文章的结构严谨、内容论证详实,并认为张莹同学对于学者观点的整理和对于案例的分析值得学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培雯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文琦同学就其文章《大数据侦查模式下收集行踪轨迹信息的法律控制》进行介绍,刘文琦同学认为:大数据时代,收集使用行踪轨迹信息逐渐成为侦查办案的主要方式。与蓬勃的实践运用形成对比,侵犯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收集行踪信息行为却处于法律规制的例外,法律属性模糊,存在在乱用、滥用的现象。美国、德国为保护行踪轨迹信息坚持了共同的原则与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在域外比较考察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引入个人信息权,明晰收集行踪轨迹信息的法律属性、构建混合监督体系以及完善救济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晨曦同学就其文章《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风险及其刑法规制》进行介绍,胡晨曦同学认为:随着“深度伪造”技术门槛的降低,越来越多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开始出现,这些行为对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法益都存在危害。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上游犯罪通常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下游犯罪则表现为多种形式。我国现行刑法针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犯罪并未作出单独的规定,因此对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还存在保护漏洞。针对该新型犯罪,刑法应当作出回应。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丹同学就其文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证研究》进行介绍,赵丹同学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案件具有单位犯罪占比极低且犯罪主体多为小微企业、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行业分布广泛且信息种类繁多等特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标准模糊、犯罪治理模式的固化以及单位犯罪刑罚体系不健全等共同导致了该罪的司法困境。可以从确立犯罪认定的合规要素、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犯罪治理、充实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等方面对犯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榕佑同学对其文章《未成年性侵犯罪被害人社会恢复的路径考察》进行介绍,高榕佑同学认为:未成年性侵犯罪的被害人由于心智不成熟、不健全,遭受侵害后恢复较为困难。应兼顾规范恢复,强调被侵害后的社会恢复。大数据时代,欲弥补传统社会恢复方法的不足和缺憾,探究产生社会恢复困境的原因,应依托对规范依据的解释,构建被遗忘权的内容体系,减少出现不利于社会恢复因素的风险,真正实现被害人“被遗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珂悦主持第二轮的评议环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曹欣对胡晨曦同学的文章《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风险及其刑法规制》进行评议,曹欣同学肯定了文章结构的逻辑性,同时从摘要、脚注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完善建议,并且建议文章类似的内容可以进行合并。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倩茹同学对赵丹同学的文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证研究》进行评议,胡倩茹同学充分肯定了赵丹同学利用实证分析方法,以大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文章分析。同时对数据来源提出了一定疑惑,建议在注释中对于数据来源进行详细描述。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玲同学对高榕佑同学的文章《未成年性侵犯罪被害人社会恢复的路径考察》进行评议,顾玲同学首先肯定了文章对于被遗忘权的论述内容具有高度现实性,同时提出疑问:同样作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被遗忘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的问题,最后顾玲同学建议多方主体共同努力维护被害人的被遗忘权。


(主题十二合影)


主题十三为“部门法问题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一)”,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义凤主持第一轮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同学就其论文《普惠金融视域下征信替代数据的功能分析与治理进路》进行介绍。尚博文同学认为,征信替代数据数据的应用加速了数据的价值创造迭代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转型升级,完成了普惠金融“从零到一”的可得性提升。尚博文同学通过对征信替代数据的多元控制格局以及公共产品性质进行分析,针对性提出构建多元控制格局下的多主体协同共治体系、激发以共享为价值取向的数据价值创造等建议,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同学就其论文《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及其诉讼规训——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为展开》进行介绍。孙梦龙同学认为,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领域重要成果之一,链上数据可信的价值目标重构了电子数据的证明机制与智慧司法的信任工程。数智诉讼中的技术策略法律化,通过信息通信与交互方式的改变,带来法院实践方式与流程模式的转变。诉讼法借助对技术的规训,逐步实现“纸域诉讼”向“数智诉讼”的时代转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武佳姗同学就其论文《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制与研究》进行介绍。武佳姗同学认为,目前的立法体系更加关注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而忽略了允许该信息本身被利用的价值,同时存在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界定机制无法做到动态评估调整的问题,而金融从业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针对此信息的共享仍存在难以消除的壁垒,需要吸取已有实践中的经验,推动统一金融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以确保金融从业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协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商雯琪同学主持评议。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贺彤同学对尚博文同学的《普惠金融视域下征信替代数据的功能分析与治理进路》一文进行评议,贺彤同学肯定了尚博文同学的专业功底及文章的可读性,指出这是一篇“大题大作”的优秀论文,并从功能、数据共享、数据安全治理等角度提出了“分而治之”的修改建议。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赖鸣华同学对孙梦龙同学的《司法区块链的数智逻辑及其诉讼规训——以〈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为展开》一文进行评议,赖鸣华同学认为,孙梦龙同学的论文观点先进,逻辑严密,并就司法联盟链和去中心化问题与其展开了交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来宇同学对武佳姗同学《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制与研究》一文进行评议,来宇同学认为,武佳姗同学的论文逻辑合理、行文流畅,并就文章标题中有关法律的规制与研究等表述与其展开了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熙颖主持第二轮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过怡安同学就其论文《精准推送中的安宁权侵权行为与责任认定》进行介绍。过怡安同学认为,《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增加“私人生活安宁”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将安宁权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体系。但《民法典》仅为安宁权保护提供原则性指引,受相关部门法联系不紧密、被推送人自身限制等因素限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安宁权侵权行为定性、“主观过错”要件厘定等方面的诸多争议,被推送人难以对自身安宁权享有积极支配权利。面对安宁权保护在法律与实践维度的双重需要,宜进一步明确安宁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救济手段,以期解决精准推送中的安宁权侵权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邱山山同学就其论文《大数据背景下劳动者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介绍。邱山山同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导致其不能像消费者一样自愿作出是否同意信息处理的意思表示,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信息收集范围呈扩大化趋势,增加了职场歧视及信息泄露风险。基于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应充分审查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强调目的明确、最小化及公开透明原则在处理过程中的适用,以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利。

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婧艺同学就其论文《处理最大化到保护最大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进行介绍。杨婧艺同学认为,相较于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最大化”处理,个人保护“最大化”的路径能够更好地兼顾公益和私益,并且可以通过准确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优化信息共享模式、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重视信用修复与救济等方式进行路径优化,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知远同学就其论文《知识产权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问题研究》进行介绍。黄知远同学认为,个人信息数据的加工利用创造的劳动成果满足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针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体系的构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的监管平台以及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加强数据产权与数据使用之间的有机统一等方式予以解决。

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白杨主持第二轮评议。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佳同学对杨婧艺同学的《处理最大化到保护最大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一文进行评议,刘佳同学认为杨婧艺同学的论文说理充分,结构严密,但论文存在题目过大等问题,就有关个人信息采集的原则等与其展开了交流。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灵娟同学对黄知远同学的《知识产权视角下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问题研究》一文进行评议,王灵娟同学认为黄知远同学的论文角度新颖,可在论文结构上再行优化,并就专利利用等具体问题与其展开交流。


(主题十三合影)


主题十四为“部门法问题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二),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尚飞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维蕊同学就其论文《惯习与资本: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突破》进行介绍。朱维蕊同学认为,算法价格歧视作为动态的市场活动,应对参与其中的多方主体加以研究,才能揭示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通过布迪厄场域理论的引入,可以明晰算法价格歧视场域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困境的深层原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突破,需要对算法价格歧视场域内的惯习与资本配置进行优化,重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理念,通过引入场景与风险管理新理念对告知-同意规则构建经营者信息信义义务,并改善相应的诉讼救济制度。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文祥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及利用问题》进行介绍。谢文祥同学认为,以生物识别信息为代表的个人敏感信息数据是近年来法律规制的重点。在当代法学中,财产概念的使用更加灵活,这使得将与人格特殊相关以及与身体相关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特殊的财产保护是可能的。参考其他国家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我国应以我国的产业、隐私或个人保护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立法,正确处理好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与保障组织收益和保存生物数据安全的关系,尽量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田熔榕同学就其论文《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究》进行介绍。田熔榕同学认为,首例“人脸识别案件”的两次审判为我国敏感个人资料的保护提供了一个范例。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下个人信息保护仍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和域外在“人脸识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差异,应当制定与人脸识别信息处理相适应的“告知同意”规则以及构建规制人脸识别信息的合理法律框架和多重治理体系。

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奎同学就其论文《儿童信息保护监护替代同意制度的检视与优化》进行介绍。朱奎同学认为,网络经济的到来促使儿童信息保护面临新的实践问题,例如“网络儿童经济”现象,而治理“网红儿童”的关键在于规制监护人监护同意权的正当行使以及对网络平台的有效监管。通过对国外儿童信息处理规则的考察与借鉴,应当基于网络空间净化的立场尊重儿童意志、规范监护人同意权行使,建立儿童信息处理分级分层机制、利用法律手段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儿童信息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常光蒙同学主持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傅雪婷同学对朱维蕊同学的《惯习与资本: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突破》一文进行评议,傅雪婷同学肯定了朱维蕊同学的论文,并就消费者算法歧视的场景下规则改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林凡同学对谢文祥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及利用问题》一文进行评议,李林凡同学认可了谢文祥同学论文的着眼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并就文章域外经验的移植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家薪同学对田熔榕同学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究》一文进行了点评,针对文章的案例分析、行文布局以及规则构建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少飞同学对朱奎同学的《儿童信息保护监护替代同意制度的检视与优化》一文进行评议,杨少飞同学认为朱奎同学论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锦心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朦恺同学就其论文《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获利赔偿救济》进行介绍。肖朦恺同学认为,由于侵害个人信息所生利益的特殊性、获利因规模效应所生等原因,其权益归属理论难以适用。通过引用卡拉布雷西和梅拉德提出的财产规则,肖朦恺同学提出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普遍性及公力资源的有限性,应当在权益人主张价值赔偿时一并解决。应当肯定获利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不应限定为“故意”,“造成损害”应当限缩解释为“造成财产损失”。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胡天昊同学就其论文《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逾越及规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为中心》进行介绍。胡天昊同学认为身份认证是各国在线诉讼的“前置性”“统领性”程序,其价值功能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的真实统一以保障信息安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收集当事人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一般个人信息和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时超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 条“最小化原则”即目的性原则和“两个最小”的限制。对此,有必要限定法院诉讼启动控制权的边际,以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委托保管协议的签订和监督义务的落实等方式加强数据委托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在线诉讼身份认证遵守“告知+无需同意”规则。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韩笑同学就其论文《职场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以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为中心》进行介绍。韩笑同学认为,目前职场视频监控的规制实践中存在着规则缺位、边界模糊、重视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用人单位在监控前应取得劳动者知情同意,并赋予劳动者撤回同意权。在监控时应当以工作地点与工作时间为界,并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在监控后应合理保存与使用监控记录。同时,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院在隐私争议中应减轻劳动者证明责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芬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合同法路径分析》进行介绍。谢芬同学认为,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但因受限于侵权之诉的举证难度、法条适用漏洞和司法实践需要,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路径无法完全解决个体寻求公力救济的困境。因此,基于个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以及“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债权性,可尝试寻求合同法保护这一忽略路径,给予更加完善的实体法救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钰铭同学就其论文《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阶段分析》进行介绍。刘钰铭同学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失衡造成了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更大需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不平等导致传统告知同意规则在劳动关系中难以适用。立法在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中增设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但由于缺乏必需事由的适用规则,可能造成其滥用。因此,需要对必需事由作细化解释,保证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在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平衡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锦心同学主持评议环节。在评议环节,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钟晨同学对胡天昊同学的《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逾越及规制——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为中心》一文进行评议,钟晨同学总结并认可了胡天昊同学论文中的问题意识。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璞同学对韩笑同学的《职场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以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为中心》一文进行评议,王璞同学肯定了韩笑同学论文的文献引用,并就论文的布局提出了具体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雨晨同学对谢芬同学的《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合同法路径分析》一文进行评议,杨雨晨同学肯定了谢芬同学的行文逻辑和研究内容,并对文章结构提出了细节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叶童同学对刘钰铭同学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阶段分析》一文进行评议,叶童同学认可了刘钰铭同学的选题价值,并就文章的篇幅布局提出了建议。


(主题十四合影)


主题十五为“部门法问题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三)”,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鑫钰同学主持第一轮发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小伟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条款:理解、适用与证成》进行介绍。郭小伟同学认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了进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但是具体适用问题尚待明确。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起诉实践的具体经历加以合法化、合理化、合规化界定。其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包含广义上的个人和组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应当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应然规定进行反向推导。“侵害众多个人权益”应当采用“实质标准说”进行具体衡量。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三种法定起诉主体中,应当将其分别定位为主要起诉主体、必要起诉主体和补充起诉主体。至于选择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则需结合实践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和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寅杰同学就其论文《人脸识别风险及其立法规制——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进行介绍。段寅杰同学认为,人脸识别的应用给公众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却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由于人脸识别具有非接触性、高效便捷等优势,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其存在的错误识别、信息泄露等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过去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之具体保护规定,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为这些事情的解决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不过,该法的现有规范仍存在着“合理使用”条款不妥当、处罚模糊、责任划分过于笼统等问题,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合理地规制人脸识别,能够更好地实现权益保护和技术应用的平衡。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鲁安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问题研究》进行介绍,鲁安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较概括,具体适用可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亦可选择综合适用,给予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请求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等,单一的诉讼请求不能有效威慑侵权人,应综合提出,并探索新型诉讼请求,有效预防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

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雅倩同学就其论文《对死者个人信息保护实施路径的探究》进行介绍。李雅倩同学认为,我们在生前可经由法律及服务条款对个人信息行使自治权,但当我们逝去,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逝,其遗留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却依然被记忆与凝视,这些个人信息应该如何处置,我国在2021 8 20 日正式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此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但长路漫漫,无论是死者个人信息的理论属性还是《个信法》第49 条应当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均需要立法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推进,进一步探索可行、可靠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方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盈同学主持第一轮评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曹欣同学对郭小伟同学《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条款:理解、适用与证成》一文进行评议,曹欣同学认为,郭小伟同学的论文内容翔实,对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对于标题中的证成的使用还值得商榷。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胡倩茹同学对段寅杰同学的《人脸识别风险及其立法规制——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一文进行评议,胡倩茹同学认为,段寅杰同学的副标题很贴切,文章脉络清晰,行为流畅,文章中提出的问题有相应的案例进行佐证,文章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的问题在出台后是否还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应当如何规制还应当再进一步论述。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顾玲同学对鲁安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问题研究》一文进行评议,顾玲同学认为,鲁安同学的论文从问题切入,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和保护路径进行展开,但是每个部分的标题逻辑还有待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梅珂悦同学对李雅倩同学《对死者个人信息保护实施路径的探究》一文进行评议,梅珂悦同学认为,李雅倩同学的论文选题新颖,贴合实际,在问题和对策之间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但是结语相对薄弱,可以再进行充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盈同学主持第二轮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哲同学就其论文《〈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自然人涉税信息保护——基于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进行介绍。陈哲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不能在税收领域完全平移。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干预行为在提高税收效率的同时也具有损害纳税人权益的风险。依据公权与私权理论、比例原则探讨涉税信息干预行为的应有边界,并据此审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知,涉税信息的保护应当整体把握。构建涉税信息保护规则首先需要关注涉税信息的本质属性——公属性。既要根据信息不同类型区别保护,还要从应然层面结合涉税信息流动过程优化干预路径,以实现纳税人权益与税收征管利益的平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苗运卫同学就其论文《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拒绝权的实现》进行介绍。苗运卫同学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 条第3 款将对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转变为对算法决策的行为规制,并赋予了个人拒绝算法决策的权利,基于该法的公法属性及其在行政领域的适用性,相对人享有在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拒绝权。面对算法决策方式及其对行政法治的技术挑战,算法决策拒绝权能够丰富相对人应对算法决策的权利体系,发挥对抗算法决策异化的功能。相对人算法决策拒绝权的实现,需要结合该权利的程序属性和积极属性,构造在自动化行政不同阶段的具有即时性特征的行权规则,包括算法决策方式选择规则、算法决策过程脱离规则和算法决策结果抵抗规则。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凤茹同学就其论文《算法自动化决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私法体系的建构》进行介绍。朱凤茹同学认为,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下对于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恐力有不逮,难以全然应对算法自动化决策风险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的侵害。对于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应当以实质知情同意原则为起点,赋予信息主体以算法决策拒绝权,加强平台的说明义务,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盈同学主持第二轮评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周艺玮同学对陈哲同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自然人涉税信息保护——基于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一文进行评议,周艺玮同学认为,陈哲同学的论文内容翔实,整体结构非常完整,脉络清晰,在理论上进行了创新,是一篇很好的论文,建议在最后的规制路径方面将观点再行提炼。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建欢同学对苗运卫同学的《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拒绝权的实现》一文进行评议,李建欢同学认为,苗运卫同学的论文结构完整,包括对现有规范及拒绝权的功能属性提出了有建设性的规则体系,文章中体现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及如何衡量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对自己也很有启发。同时,自动化行政中行政主体的特点导致权利实现路径的不同,以及权利救济实现方式的不同。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潇娴同学对朱凤茹同学的《算法自动化决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私法体系的建构》一文进行评议,朱凤茹同学认为,朱凤茹同学的论文的结构完整,文章与法条密切结合,逻辑框架清晰,在行文表述方面还可以再进一步完善。


(主题十五合影)


至下午1730分,十五个主题讨论环节全部结束,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第一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贸大法学》编辑林健主持,由各个主题研讨单元的同学代表对其所参加的主题作总结发言。辽宁大学的黄辉同学、成都理工大学的高榕佑同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李爽同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梅珂悦同学、广东财经大学的朱凤茹同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黄楚芳同学、云南大学的杜雄杰同学、安徽财经大学的周飞宇同学、吉林大学的肖朦恺同学、福建师范大学的桑紫珊同学、华东政法大学的何阳阳同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叶童同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商雯琪同学、辽宁大学的王尚飞同学、暨南大学的李雅倩同学等十五名同学对自己小组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对《贸大法学》及本次论坛表达了感谢。闭幕式第二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贸大法学》编务、本次论坛会务总负责人李盈主持,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副院长致闭幕词。冯老师回顾了2016年以来连续七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的发展历程,对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表达了感谢。冯老师认为,本次论坛提交的论文数量众多,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有涉猎。有些问题远远超过了“保护”的含义,个人信息的法律治理需求也远非“保护”所能涵盖。同学们可以拓宽自己的研究思路,思考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下,多方利益的诉求怎样在个人信息问题上得以汇聚,并形成具有创新性、建设性和增量利益功能属性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则治理模式。冯老师向本次论坛的会务人员李盈、史锦心、李爽、商雯琪、武佳姗、邓福倩、李培雯、李高宇、纪如婳、魏月等《贸大法学》编辑部和贸大法学院的同学表示感谢,期待未来《贸大法学》以及论坛能够和大家一起共同进步。


(闭幕式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