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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第二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专题四简报:“一带一路”与国际经贸规则新发展

主题:“一带一路”与国际经贸规则新发展

主持人: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与谈人:董冰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间:2022年12月3日16:10-18:20

第二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专题四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主持,主题为“一带一路”与国际经贸规则新发展。首先,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卫东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永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吕越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德香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漆彤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李沣桦副教授依次发表主题演讲,之后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董冰莹副教授进行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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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勇教授)


一、发言人: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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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教授以《“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为题发言。他提出百年一遇之大变局要求全球在面对公共问题时一定要通过共同的合作来解决。全球化下的技术转让日趋重要,而现有的国际制度满足不了供给,亟待完善。马忠法教授指出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很多国家的回应,但参与国90%以上都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现有条约的履约及国内创新的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升。中国要利用目前“一带一路”的有利地位,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中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希望对国际社会的技术转让做出贡献,特别是借助“一带一路”倡议中形成的一系列经贸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技术水平的提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发言人: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题:《欧盟关于技术主权的立法与政策举措--以数据主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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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以《欧盟关于技术主权的立法与政策举措--以数据主权为视角》为题发言。他提出欧盟提出的技术主权主要有以下含义:实现欧盟在尖端技术领域的完全自主;通过技术主权塑造符合欧洲价值观的全球规则和标准;实现欧盟在尖端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李寿平教授认为欧盟主要从两个方面实现技术主权:第一,聚焦云计算、量子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通过立法、政策加强对这些领域的投资。第二,塑造符合欧洲价值观的全球规则和标准。而欧盟实现技术主权的举措给现行国际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涉及到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侵蚀,构成对WTO框架下反补贴和公平贸易规则的违反以及对国际法权威的侵蚀。李寿平教授认为这也是中国应当进一步关注、研究以及应对的重要问题。


三、发言人:赵骏(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发展图景与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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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以《“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发展图景与法治路径》为题发言。赵骏教授提出需要借助数字经济新形态来提供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内涵的拓展,“数字丝绸之路”既是数字技术引发经济形态转型的现实图景,也是数字经济促进治理方式朝着国际数字法治转型的未来愿景。他认为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传统治理机制的适应性变革和治理能力的创新性发展,特别是必须突破传统经济法治体系中不相适应的法治障碍。赵骏教授指出数字经济全球治理面临多边主义遭遇冲击、数字鸿沟带来挑战及规则供给不足等治理困境与法治障碍,需要在处理好经济和法律、科技和规则、竞争和合作、国际与国内的关系的基础上探索“一带一路”数字经济规则体系构建,强化规则导向与规则的精准妥当供给,加强政企、部门和技术的互动与联动,推动立体全景多元合作。


四、发言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题:《中美竞争背景下“一带一路”与印太经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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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从奥巴马政府时期的亚太再平衡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转向拜登政府时期的印太战略和印太经济框架(IPEF)。IPEF表明拜登政府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政策做法发生转向,探索保持美国竞争优势的同时遏制中国继续快速发展的新的手段和方式。尽管IPEF在数字经济等议题上有取得早期成果的可能,但在拜登政府第一任任期,即2024年年底前完成谈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作为中美两个大国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方面的典型倡议,IPEF与“一带一路”是两个相互竞争的倡议,前者以安全为导向,确保美国的供应链安全和竞争优势,具有排华性和封闭性,也欠缺价值观包容性;而“一带一路”是以发展为导向,旨在促进中国和沿线国家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具有非歧视性、开放性和包容性。最后,陈卫东教授简要分析了由七国集团发起的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PGII)及在今年11月G20峰会期间取得的新进展,其“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提供价值观驱动、高标准和透明的基础设施伙伴关系”的定位无疑与“一带一路”亦形成竞争。


五、发言人:韩永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题:《全球发展倡议与我国对外援助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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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红教授指出,全球发展倡议的核心内容或者重要实施路径是通过对外援助和国际发展合作来实现。联系到“一带一路”建设及其相关援助基金,在我国对外援助和国际发展合作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面临的国内外的质疑,主要集中于我国对外援助目标的问题。谈及我国对外援助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完善,韩永红教授提出,我国现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立法定位不清、涉外性质未受重视等问题。因此她主张应该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指导理念,内容应完整涵盖对外援助基本法、对外援助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外援助国际条约以及国际软法。


六、发言人:吕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主题:《引领构建“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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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越教授首先从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五方面介绍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成就。基于“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吕越教授提出构建“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的设想。她认为,该区域价值链应当有别于当今全球价值链所呈现的二元结构,而应像中国对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线连接“共轭环流”的分工模式。其次,我国应更强调包容性、合作共赢的目标,带动沿线国家积极参与。最后, “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应该以国际化企业为载体,强调更多当地的企业包括采用第三方市场模式进行合作,以降低政治风险和提高经营绩效。


七、发言人:郭德香(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国际经贸规则中原产地规则变革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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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正处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以来最大一轮的改革和完善,而我国所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中国方案。以河南“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为例,“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国际经贸规则中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标准更具科学性、证明制度更具便利性。规则的变革也要求河南省采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借鉴高标准经贸规则改革自身制度以推动规则的完善。河南省参与其中也存在着不足,体现为自主声明制度需要落实、政府引导能力弱、海关监管有待完善等。河南省应当顺应变革趋势,充分借鉴高标准规则的经验以推动制度、监管、服务的落实与完善,促进我们企业更好的投入到“一带一路”建设当中。


八、发言人:胡建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与跨国补贴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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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欧主导的单边或区域跨国补贴法律规制很大程度上针对“一带一路”倡议。单边层面,欧盟近期通过的《外国补贴条例》针对经营者集中(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和公共采购建立了外国补贴制度。美欧通过创新反补贴实践或制定立法针对跨国补贴采取反补贴行动。区域层面,CPTPP/USMCA非商业援助制度规制货物和服务领域跨国补贴带来的不利影响。多边层面,SCM协定原则上不规制跨国补贴,但GATT/GATS非歧视义务适用于跨国补贴提供及其单边规制。跨国补贴单边或区域法律规制的前述新发展不仅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到“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和我国中间产品出口至“一带一路”国家,而且实施过程中会歧视中国,并可能导致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一带一路”背景下提供的跨国补贴具有一定正当性,但仅应规制跨国补贴对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九、发言人:顾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亚投行对口行的绿色转贷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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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多边主义的特点是基于规则和国际最佳实践,但问题在于霸权。而中国式多边主义是建立在美式多边主义基础上,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指引下,在国际多边合作过程中,既要实现引领国际最佳实践,又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差异化需求和有限的能力。在实践中体现为:在决策方面,共商、共建、共享。在规则制定方面,主张高且可行的标准。在规则解释方面,倡导目的解释的方法。具体到“一带一路”的立法层面,是以软法为主体和特色,同时兼容硬法的法律框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关注三个问题:债务可持续、环境可持续、反商业腐败和欺诈。实现“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也需要密切关注金融中介项目,以期将经验推广到全国商业银行,促进我国高水平建设。


十、发言人: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主题:《“一带一路”与国际经贸格局的多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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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具体部署,明确提出了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首次展示了中国式的国际经济治理观。在背景方面,国际经贸格局的发展特征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平衡发展;美国地位和领导意愿以及能力逐渐下降;反对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正在逐渐被抛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崛起,为国家经贸格局的演变带来新生力量。在维护国际经贸格局多元稳定方面,首先防止大国竞争和地缘政治风险加剧,避免世界经济的分化、产业链的断链;倡导建立新型经贸关系,并建立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经贸秩序,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国际法治水平的提升。


十一、发言人:李沣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

主题:《可持续“一带一路”规制框架及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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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可持续海外投资的规制框架及其实施主要分三部分:一是为什么需要规制框架。构建框架的必要性既立足于“一带一路”项目的当前现实,也着眼于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未来。二是规制框架的内容。可用三层级和四领域概括,三层级主要包括条约、国内法以及软法;四个领域主要包括环境、人权、金融与数字丝绸之路。最后是框架的实施和执行。除了中国自身的努力之外,框架的实施还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参与。这涉及第三世界对“一带一路”的方法问题,即南方国家可以为“一带一路”的可持续发展做些什么。


与谈人:董冰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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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董冰莹副教授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统筹角度谈到“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的构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对国际多式联运规则的构建提出了较高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在寻求制定适合本国的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法律体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在目前为止,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国际多式联运规则。整体来说,国际多式联运规则呈现出碎片化和冲突化趋势。所以,在这种前提之下,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纠纷将会持续出现。解决路径方面,应该国际法和国内法并重。在国际法方面,积极探索制定统一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有效的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阻碍。在多式联运规则的责任制度上,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最小网状责任制,使运输合同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较明确的预期,从最大程度上减少争议。在国内法方面需要积极探索出台相关的国内法,整合并明确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最后,主持人黄勇教授感谢本场讨论发言嘉宾和与谈人分享精彩观点,并总结了专家发言的亮点。他还期待大家继续发表成果,推动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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