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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金融审判实务课”第六课开讲

2022323日,我校与金融法院合作开设的金融审判实务课程如期开课,课程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

本次课程的主讲人是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郭杰。郭法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郭法官深耕执行工作十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执行工作经历;同时也是一位理论知识丰富,专业素养深厚的金融执行方面的骨干法官,曾经出版过执行方面的专著,也发表过诸多论文。



次课程的主题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初探”。郭法官首先介绍了“执行”的概况作为前言。郭法官指出,执行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概念;并从几个层面阐释了其原因。其次,郭法官对“执行”下了一个定义:执行是以申请人意志为主导,以适格法律文书为依据,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强制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特定义务的法律程序。同时,郭法官讲解了执行程序中各主要因素的优先顺序:申请人意志大于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大于执行权,执行权大于被执行人。接下来是对执行程序的力学结构分析。执行程序的经典结构是由申请人法力、执行依据法力、执行权力、被执行人法力所构成的,郭法官认为,其属于金字塔形结构。从上到下的顺序,即是前述顺序。最后郭法官提出执行到底追求什么这一问题。他指出,执行程序的价值追求应为规范与效率之间的权衡。



在第一部分,郭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展现了执行依据认定被执行人存在的违约情形以及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其违约情形主要包括: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义务不当;投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期限错配风险;相关关联交易不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利益冲突原则;未真实、准确披露资金投向和投资运作情况。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则有三项,分别是:投资本金、预期收益损失和仲裁费。

第二部分是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常规措施包括: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冻结对外股权等财产;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郭法官提出,其中引发异议的措施主要为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冻结对外股权等财产。其引发的异议类型包括被执行人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以及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引发异议的原因为基金管理人既是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同时又作为具有独立性的基金之管理人,可能出现代表基金而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执行程序;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股权,系其他基金的财产,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执行程序。

第三部分是基金管理费的执行问题。其问题的由来为一位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在责任财产之列,法律上可以执行。郭法官认为,仍在托管行账户上、未被提取的基金管理费,属于基金管理人对该特定基金的债权,应按照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来执行。具体操作上应该向该特定基金送达法律手续,而不应直接向托管行送达协助扣划手续。实务中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条件,应当尊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据了解,实务中对亏损的基金,大部分基金管理人不会提取管理费。

第四部分是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其包括三个层面。审理程序引发的第一层面为仲裁和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不同影响的冲突。法院和仲裁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责任认定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而且可能是较大的差异。审理程序引发的第二层面冲突为同一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和未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冲突。持有同一基金的份额,所面临的一切情况均完全相同,仅仅因为是否提起仲裁或诉讼而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是否合理?执行程序中第三层面的利益冲突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冲突。引发这种冲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某一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申请执执行另一基金的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或股权);二是某一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申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三是某一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申请执行基金管理人基于另一基金的管理费。其中,第三种情形属于第二种中的一类,但更加具有代表性。同时,郭法官还指出了在前述三种情形中,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面临的困境,包括:与相关财产均无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不是提起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如果其提起案外人异议,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基金管理人不提异议的话,意味着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没有救济途径。



第五部分,郭法官提出了三重冲突对执行工作的挑战。一是不作为与乱作为的两难挑战。现在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尤其是银行账号,开立在特定基金名下的,开户名未能准确显示,导致法院误以为是被执行人的自有财产而进行冻结、扣划并发还,侵害第三人权益,构成乱作为。如果不采取执行措施(对银行存款、股权等),则可能构成不作为。二是严格照法条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两难选择。机械按照法条的字面意思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自有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而且也有可能对特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措施,则有可能会产生一系列副作用;如果法院不采取措施,尝试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则会面临申请执行人的误解和投诉。

第六部分,郭法官做出了全流程协作的呼吁。一是落实“三大任务”的要求。三大任务包括: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他指出,北京金融法院和证监会是战友,“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源头治理与末端处置。二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要求。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三是北京金融法院职责使命的要求。包括: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郭法官还分享了关于基金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审判机关、执行部门全流程协作的几点想法:一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的审理尺度;二是是否可参照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郭法官指出,支持观点认为同一只基金,为了避免实质不公,一个诉解决全部投资人的问题,节省司法资源。反对的观点认为,股票的投资者范围不特定,基金的范围是特定的,不应对其他人做决定。折衷的观点认为应采取投资人自愿登记的方式。但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后续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境遇。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四是银行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向法院反馈的信息能准确反映实际权利人。郭法官结合具体生动的案例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同学们受益匪浅。

“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是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协同共建、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法学院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校领导和北京金融法院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未来,校、院双方充分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响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金融法治要求,共同致力于金融法治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北京“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