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快讯 - 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

“金融审判实务课”第三课开讲


2022年3月16日,我校与金融法院合作开设的金融审判实务课程第三讲如期开课,课程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



本次课程的主讲人是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林文彪,林法官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有着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也是一名理论知识丰富、专业素养深厚的金融审判方面的骨干法官。

本次课程的主题为“保险纠纷法律问题及裁判思路”。 课程伊始,林法官先通过图示向大家展示了保险纠纷案件中法官判案的审理思路,以此引入本堂课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



在第一部分,林法官通过三个专题,讨论了司法实践中总则部分的保险纠纷法律问题。专题一中,林法官主要讨论了“‘增驾实习期’能否成为保险公司保险免责事由”这一问题。《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为责任免除,字体加粗加黑,其中第(二)款第5项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第6项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主要争议点为实习期的定义,即增驾实习期能否成为免责事由。林法官对此展示了两种法院的裁判思路:一是认为“增驾实习期”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理由为公安部《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的下位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事由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等。二是认为增驾实习期”并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理由为《实施条例》为行政法规,《申领和使用规定》为部门规章,两者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方的解释等。

专题二则讨论了“蚊虫叮咬是意外还是疾病”的问题。林法官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应采取近因原则。若蚊虫叮咬、突发死亡,属于意料之外,可以将其算成意外事件。专题三中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对 “脑瘫”和“癫痫”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的争议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林法官对分则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审判难点与要点进行了讨论。一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涉及的规范,包括《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二是保险代位权的性质。首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交强险追偿权的辨析。林法官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交强险追偿权,两者在法理基础、适用范围、主观过错、适用对象不同,不能等同。其次是责任保险是否能成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林法官结合案例对此展示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应当适用于保险法规定的所有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没有特殊性,不应当将其排除适用。观点二认为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相比保险的标的有其特殊性,因此,《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追偿条件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追偿条件不同,因此,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是保险代位权的对象。首先是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方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享有向非机机动车方代位追偿权,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代表。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保险公司具有代位求偿权,理由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但书部分,如果不让保险公司具有代位求偿,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林法官对此提出了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区分保险的种类而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位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应认定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其次,林法官结合《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一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文件,对被保险人处分自己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问题进行了讨论。

四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林法官主要通过“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中的保险公估费用承担”、“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时无须扣除已获取的再保险赔偿”、“第三者在不知被保险人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况下向其赔偿损失,保险人不得要求善意的第三人重复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是否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和“代位求偿权与担保物权”几方面进行了讲述。

五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程序法问题。林法官分别从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和保险代位求偿与仲裁条款两方面进行了讲解。最后,林法官结合案例对保证保险的代位求偿问题进行了讨论。林法官的讲解深入浅出,将深奥的法学理论与生动的审判案例有机结合,使同学们对于保险纠纷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

“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是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协同共建、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法学院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校领导和北京金融法院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未来,校、院双方充分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响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金融法治要求,共同致力于金融法治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北京“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