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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新疆政法学院——周末大讲堂第二期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新疆政法学院开展了“周末大讲堂”基层党组织共建活动。2021年12月5日上午10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与新疆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周末大讲堂系列讲座第二期正式开讲。

本期主讲人为贸大法学院副院长边永民教授,主题为“国家管辖豁免”。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孝光以及政法学院200多名师生共同参加讲堂活动。讲堂由贸大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支部书记李青武教授主持。



边永民教授主要从六个方面讲述了国家管辖豁免。第一方面是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边永民教授通过对国家的管辖豁免案(德国诉意大利)的介绍,引入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国家管辖豁免也称为主权豁免,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第二方面为国家管辖豁免规则的演变。国家管辖豁免规则来源于罗马法下的古老信条“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也即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或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有据可查的绝对国家管辖豁免的实践已经有两百多年了。绝对国家管辖豁免是指国家的任何行为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十九世纪末期,国家开始介入和参加商业活动,国家的部分行为进入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主体平等规则与绝对管辖豁免规则存在的冲突,使得绝对管辖豁免开始向相对管辖豁免转变。比利时、意大利首先开启受理个人、公司诉国家的案件,苏联的成立加快了转变的进程。不同国家司法实践的不同对国际秩序造成了不稳定性,经过几十年的谈判,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虽然该公约迄今为止仍未生效, 但是其中的规则能够反映国家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第三方面为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情况。主要包括:1.国家的商业行为;2. 国家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3. 国家在因雇佣合同引发的诉讼中的豁免权;4.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 仲裁协定的效果。其中边永民教授重点讲述了前三种情形。

国家的商业行为是指一国与另一国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间的商业交易。对于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例如国家从私有武器生产商购买武器的行为是否是商业行为,存在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两个判断标准,我国主张的是目的标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c项对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做了一个调和,规定目的标准根据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法院地的实践,可以适用,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该公约“国家不受国有企业被诉的影响”的规定对我国也具有重要意义,划分了国家豁免和国有企业被诉情况的界限。

对于国家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情形,国家实践各不一样。边永民教授首先通过对Filartiga v. Pena-Irala (1980)一案的介绍,对美国受理该案的行为的非法性进行了分析。接着边永民教授以伊朗的核物理学家被谋杀的事件为例,分析了该事件中如果伊朗法院对策划谋杀的国家进行管辖的国家豁免问题,边永民教授同时还对加拿大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进行了介绍,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约》第12条规定进行了解读,同时也指出了该条文的局限性。

边永民教授介绍了国家在因雇佣合同引发的诉讼中的豁免权问题,此类诉讼多为一国雇佣外国人在另一国履行的雇佣合同引发的诉讼。根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类诉讼不包括因个人的招聘、雇用期的延长或复职的情形而引发的纠纷,因为这些纠纷不是履行雇佣合同本身的问题引发的诉讼。如果解雇个人或终止对其雇用是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或雇用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认定该诉讼有碍该国安全利益,即主要是出于安全原因考虑,则国家可以主张管辖豁免。



第四方面为国家管辖豁免中“国家”的认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规定了 “国家”的定义,“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五方面为判决的执行。既使法院有诉讼管辖权也不一定有执行管辖权。根据国际法上的规则,国家财产一律免于判决前的强制措施。根据《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仅可以对于位于法院地的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商业财产强制执行。以下财产属于非商业财产:驻外机构的财产、军事财产、中央银行的财产、文化遗产或者国家档案、有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的展品。

第六方面为我国在国家豁免方面的立场。我国长期主张国家享有绝对的管辖豁免,通过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给予其他国家绝对管辖豁免,并不必然其他国家也给予我国绝对管辖豁免。如1979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受理杰克逊等九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广铁路债券案和2003年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在本次课堂结尾,李青武教授表示在当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家管辖豁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边永民教授的讲座在这个领域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启示,帮助师生进一步开阔了视野。



本次讲堂活动在新疆政法学院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当前,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日益繁重,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本次党建活动由贸大法学院党委民商法学支部承办并发起,在学院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抽调最有研究实力的学者,为新疆政法学院的同学们做系列讲座。系列讲座共八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民商法、国际法等方向,在每周末陆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