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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第二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专题一简报:“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建构与演进

主题:“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建构与演进

主持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 副主任)

与谈人:纪文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时间:2022年12月3日10:30-13:00


第二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专题一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卫东教授主持,外交部条法司杨帆处长、商务部条法司马宇驰处长、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傅凌志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静霞教授、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海聪教授依次做主题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纪文华教授作为与谈人做点评。

(主持人:陈卫东教授)


一、发言人:杨帆(外交部条法司处长)

杨帆处长的发言分为三个方面: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及其对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冲击、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动向,以及“一带一路”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中国的法治保障工作。首先,杨处长指出,当前世界局势进入动荡变革期,主要表现为:第一,全球体系加速撕裂;第二,国际治理机制遭受重创;第三,国际力量深度分化重组。其次,她阐述了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四个新动向:第一,美西方利用规则对中国进行封锁的趋势在上升,中国应坚持以高水平自由贸易便利化安排来瓦解美国所谓的“小院高墙”;第二,多边贸易治理体系步履维艰,但多边主义仍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第三,美国不断以国际法挑战国际经贸规则,对发展中的国际经贸规则带来不确定因素;第四,数字、绿色等新兴国际法领域的建章立制非常活跃,中国需要紧跟相关规则制定进程,争取在规则探索起步阶段引领发展走向。最后,杨处长提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做好法治领域相关工作。外交部正努力推动下述工作,包括:第一,织密织细条约网络,加强“一带一路”规则的软连通;第二,加强国别研究,开展法治磋商与交流;第三,不断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以防范和化解“一带一路”建设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发言人:马宇驰(商务部条法司处长)

主题:“一带一路”投资协定谈判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马宇驰处长结合实践经验,介绍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协定谈判的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他表示,目前我国已经与沿线国家签署了56个投资协定,与13个沿线国家签署了7个自贸协定,且大部分自贸协定中包括了投资章节。这些协定与实践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不过,协定对投资的保护水平仍有待提高。随后,马处长分析了“一带一路”投资协定谈判面临的新形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谈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二,国际投资规则正在经历新一轮改革重构。马处长表示,谈判本身的复杂程度远超以往,达成共识的难度增大,有三方面问题仍需要研究和思考。第一,新形势下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签投资协定应当怎么看?怎么说?他提出,“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更多规则供给和创新才能行稳致远,投资协定承载了很多这方面的期望,应正确认识投资协定在“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掘沿线国家共同利益,增强各方谈判意愿。第二,如何统筹实体规则与ISDS机制的改革?马处长认为,这两方面改革可以相互支撑也可能相互掣肘,需要各方面的磨合。第三,如何看待投资协定中一些核心条款的改革方案?他主张,应进一步细化公平公正条款,改革保护伞条款,完善ISDS机制具体条款。


三、发言人:傅凌志(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主题:应对国际合规监管新挑战,推动“一带一路”跨境投资高质量

傅凌志先生就丝路基金的实务工作,从“企业走出去”的角度谈论了心得体会,并针对投资中的难题提出了重要建议。傅先生首先简单介绍了丝路基金的基本情况,随后发表了四点体会:第一,法治是从尊重法律人开始的。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要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走出去”,法律人的作用非常大。第二,遵守国际投资规则的商业化运作是境外投资成功落地的一个关键。他以今年投资的英国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为例,说明涉外投资需要详尽的前期准备。第三,深入理解不同国家具体的法律和监管政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差异很大,投资前应当仔细分析监管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监管程序以及过往案例。第四,企业要更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傅先生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首先,境外投资的监管审批在不断趋严,建议企业做好商业化运作和投资合规,法律专家增加对境外监管法律变化和应对措施的研究。第二,被投资国经济和社会问题加重了政府违约的风险,建议尽快修订中国早期对外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协议,保护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利益。第三,提升中国仲裁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影响力,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境外权益。


四、发言人:石静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

石静霞教授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问题,重点讨论了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背景和存在的问题、数字文化贸易中的壁垒问题,以及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的意义和举措。石教授首先指出,技术的发展使数字经济成为近些年来全球经济日益增长的驱动力,而目前大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处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起步期,数字增长潜能有待释放。“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沿线国家或地区加强数字经济合作注入了新动力,中国提出建设“数字丝绸之路”,这既是创新之路,也是规则之路。她认为,数字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国际上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分类存在争议;第二,数字贸易规则供给存在碎片化和冲突,“数字丝绸之路”成为中美博弈的新前沿;第三,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地位与话语权不匹配。之后,石教授特别提及了“一带一路”中的数字文化贸易问题,认为应重点关注数字文化贸易领域大量存在的区域贸易壁垒。最后,石教授谈论了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的意义和举措。她表示,中国可以通过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将中国好的经验和制度推向世界,提升软实力。关于如何构建“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问题,她认为应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统筹考虑,就国内层面而言,应加快完善国内基础制度安排,就国际层面而言,应进一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推动与相关国家和区域数据双向流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规则设计以及RCEP和DEPA的相关条款,从贸易规则层面确定原则上数据能自由跨境流动的立场,同时为各国维护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留足空间。此外,主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开展数据保护专项合作,并就各国在数据保护议题上的诉求和关切点加强沟通。


五、发言人:杨松(沈阳师范大学校长)

主题:“一带一路”下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杨松教授主要从五个方面讨论“一带一路”下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一是数字货币的演进历程。数字货币经历了由无锚定私人数字货币,到数字稳定币,再到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二是主要国家央行数字货币规制情况。主要国家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零售型、批发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杨教授例举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央行数字货币所属的类型,认为以零售型居多。她以新加坡、尼日利亚、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为例,深入介绍了这些国家的立法实践,并分析了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规制逻辑。三是“一带一路”下央行数字货币规则的多边努力。杨教授介绍了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之间的Aber项目、新加坡和加拿大之间的Ubin-Jasper项目、中国香港金管局和泰国央行之间的Inthanon-LionRock项目以及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并总结了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的努力,提到这些组织关注到了数字货币在跨境交易中带来的叠加风险以及正负面效应。四是“一带一路”与数字人民币的功能分析。“一带一路”建设是推广数字人民币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平台,“一带一路”建设和数字人民币互相影响、相辅相成。五是“一带一路”下数字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规制。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法律规制的难点主要包括技术安全、隐私保护和跨境数据安全三个方面,金融制度性开放以及人民币信用建设是解决难题的最根本举措。


六、发言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主题:“丝绸之路经济带”制度建设与上合组织自贸区

孔庆江教授指出,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以支持和维护“一带一路”。目前,有欧亚经济联盟和上合组织自贸区两种路径:前者的制度条件相对成熟,但俄罗斯缺乏经济实力,且由于俄乌冲突受到孤立,很难在俄罗斯主导下继续扩展;后者尚未启动,制度条件较弱,且俄罗斯参与度不高,但因其参与国家更契合“一带一路”的需要而对外界更有吸引力。孔教授随后分析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制度溢出效应,他发现:首先,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为上合组织自贸协定奠定了制度基础;其次,“丝绸之路经济带”实际上已经成为上合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合作平台,上合组织经济合作与一体化有望进入从理念到行动、从规划到实施的新阶段。孔教授表示,从长远看,“丝绸之路经济带”制度建设可以依赖上合组织自贸区的谈判和建设,而上合组织自贸协定可以基于欧亚经济联盟,中国在其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如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一定程度上为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了所需的制度,基于欧亚经济联盟的上合组织自贸协定谈判可以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制度,届时,“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甚至可能发展成为包括上合组织、欧亚经济联盟和东盟在内的大型自由贸易区。


七、发言人:左海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左海聪教授首先回顾了“一带一路”这九年来法治建设的四大主要成就:一是区域合作制度实现突破;二是多边合作框架进展顺利,软法体制构建取得显著成就;三是国内相关体制得到强化;四是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创新。其次,左教授指出,国际经济格局巨大变化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大转变,这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带来机遇和挑战。随后,他就“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提出了“三个理念”和“两个原则”。“三个理念”包括:第一,合理应对欧美贸易政策的重大转变和重要关切;第二,积极对接新兴市场国家的贸易政策和理念,第三,共担责任引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两个原则”包括:第一,以合作共赢原则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二,以兼顾开放和安全原则处理好变局时代的国际经济关系。最后,对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的方式,左教授提出了一种“兼容、扩展、改进和创新”的方式,强调兼容既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改进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并将硬法和软法、多边、区域、双边和单边法治结合起来。


与谈人:纪文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与谈环节,纪文华教授指出,各位知名专家从不同角度对“一带一路”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值得深入思考。他认为,本专题的讨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对“一带一路”国家某方面法律制度的综合比较研究;第二,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一对一”合作时某些法律制度的推进情况;第三,作为公共产品和国际平台,“一带一路”在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和演进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随后,纪教授就第三个方面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在对比了中国和美国当前所牵头建设的国际性平台后,发现了三点不同:从范围看,中国的“一带一路”是开放式的,美国的“印太经济框架”是区域性的;从建设方式看,“一带一路”目前主要采取的是“一对一”的方式,还未形成“小区域”“大区域”模式,美国的“印太经济框架”从一开始便是多成员的集体模式;从合作重点看,“一带一路”起初未将制度规则建设作为重点,美国的“印太经济框架”则一开始便谈规则和标准。两种模式无优劣之分,只是两国基于实际需要、发挥各自优势的选择。最后,纪教授指出,“一带一路”要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实施路径上应考虑逐步形成“一对多”“多对多”模式,因为国际规则的提出和形成需要组织形态的支持。在自己建设平台外,也可以考虑利用现有的其他平台,例如世贸组织、IMF等。在规则内容上,应当基于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但同时需对现有规则进行扬弃,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最后,主持人陈卫东教授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并期待疫情过后,在贸大校园欢迎各位专家,期待实务部门的专家和学界同仁开展持续性的合作交流,为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