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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金融审判实务课”第二课开讲

202239日,我校与金融法院合作开设的金融审判实务课程第二讲如期开课,课程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本次课程由北京金融法院周易法官担任主讲人,贸大法学院院长助理楼秋然老师主持。


周易法官


本次课程的主讲人是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周易女士。周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曾获北京市法院系统民事审判业务标兵。



本次课程的主题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审判实务”,周法官主要从“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审判中常见的融资租赁类型”、“审判中的常见问题”以及“小结”四个方面进行讲授。

首先,周易法官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同时结合第二部分审判中常见的融资租赁类型,对常见的两种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界定:一是最为传统、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民法典七百三十五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特征包括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包含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两重法律关系:租赁物根据承租人选定由出租人出资向出卖人购买,一般情况下为新购买的租赁物。与传统的直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不同,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多只有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两者之间同时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其租赁物是从承租人处取得。



在第三部分,周易法官围绕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在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讲解。一是关于租赁物的选择问题。首先,不是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持有流通的比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限制流通物比如城市市区的道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都不能作为租赁物;同时,标的物不能超过监管规则规定的范围,比已经设置抵押的,权属存在争议的,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均不能作为租赁物。

二是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周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结合其承办的案例,周易法官详细讲解了法院在审判中是如何通过对证据的详细审查,对当事人的反复询问辨别出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最后,周易法官对标的物价值与融资额存在差距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包括认定价值存在巨大差异下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除此之外,她还对机动车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进行了介绍,这种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机动车仍然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当事双方通过占有改定及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完成交易。

对于这种形式能不能算作售后回租,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登记的权属信息没有发生变化,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双方认定了占有改定,即便机动车登记信息没有发生变更,那么所有权也是可以变更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上述情况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观点为主流观点。

三是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为返还本金及资金占有损失。同时周易法官简要介绍了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带来的影响。

课程最后,周法官对本堂课的内容进行了小结并鼓励同学们进一步积极探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

“金融审判实务”课程是我校与北京金融法院协同共建、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法学院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得到了学校领导和北京金融法院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未来,校、院双方充分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响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金融法治要求,共同致力于金融法治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审判实践,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北京“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