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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第五单元会议简报“一带一路”与国内法治

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

第五单元会议简报

“一带一路”与国内法治

主题:“一带一路”与国内法治

主持人: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与谈人:赵骏(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6号会议室

时间:20217313:30-16:00

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第五单元的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焕芳教授主持,主题为“‘一带一路’与国内法治”。首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曾文革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聂资鲁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卫东教授、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洪永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郑雅方教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张弛老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张美慧老师,以及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学院范婧昭老师依次发表主题演讲。之后,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龚红柳副教授进行与谈。


(主持人:杜焕芳教授)


一、发言人: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题:中资企业如何对待东道国的生态环境法


孙佑海教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使生态环境受损的例子。他指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五个:其一,不了解东道国的生态环境法,盲目投资;其二,不了解东道国环境法的发展,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其三,不了解国际上对人权以及减碳等方面的要求;其四,国内有关部门缺乏对对外投资生态保护的有效监管;其五,缺乏有力的索赔机制和反索赔机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孙教授提出了三方面规制建议。首先是绿色“一带一路”前提性规制,要求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满足“碳中和”和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其次是预防性规制,要求对外投资不得违背中国自身环境法原则,政府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加强合规审查。再次是救济性机制,要求依法扩大中国的司法管辖权,依法适当扩大中国的仲裁管辖权,依法适当地缩小东道主的司法管辖权,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减少国际间平行诉讼,推广国际商事调解机制。



二、发言人: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商法》修改中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热点问题

初北平教授首先谈到,《海商法》修改同“一带一路”倡议具有内在联系。第一,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制定一部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海商法》提出了要求。第二,此次修改《海商法》希望能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中国方案,对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亦要求《海商法》修改方案具有国际性、先进性和可复制推广性。初教授随后逐一介绍了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七大热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参考美国方案,对进出中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强制适用《海商法》。目前修改稿采用了美国方案。第二个问题是《海商法》第四章适用的“常强制性”范围如何限定。研究认为,该范围不能过分扩张,应参考《鹿特丹规则》在原有《海商法》架构上稍作调整。第三个问题是如何保护FOB卖方利益。应考虑借鉴《鹿特丹规则》中较好的制度并结合国情设计一种权宜之计。第四个是新科技给《海商法》带来的问题。《海商法》将对电子提单和电子运输记录有所体现。第五个问题是是否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为了我国内河水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有必要纳入这一内容。第六个问题是港口经营人的定位。在制定规则时应兼顾多方面利益,折中处理。第七个问题是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新审视问题。考虑到目前合作伙伴国大多没有提高限额,中国最终也没提高。最后,初教授表示,只有创设出科学的《海商法》修改方案,才能在“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中产生号召力。


三、发言人: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生物安全问题

马忠法教授提出,中国在进行“一带一路”建设中应注重本国生物安全。马教授首先介绍了“生物安全”的定义和其重要性,并特别强调了“security”和“safety”的区别。随后,他梳理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及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贸易、环境生态、禁止生物武器和卫生四个方面。国际社会对生物安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相关制度碎片化特征十分明显。紧接着,他又向我们展示了有关国家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取专门立法模式,有的国家则采取分散立法模式。马教授提出了两点宏观建议:第一,高度重视生物安全,以新冠为切入点,讨论全球范围内、广义上生物安全的治理;第二,从容易达成的条约入手。具体到中国的应对举措,马教授分为了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就国内措施而言,应进一步加强顶层规划设计,制定和提升我国有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提升公众生物安全的防范意识。就国际措施而言,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推进生物安全全球共治规则的形成与完善,当下可以通过多边或双边合作协议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共同提高相关标准和管理、防控水平等,将风险防范前移,特别是关注进口商品货物的源头控制;如与产地国进行“先行一步”的合作,对它们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就进行控制,或协助它们在防疫、养殖、种植等阶段给予援助或指导,从源头保障生物安全。长远地看,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制定和完善“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生物安全通行规则。


四、发言人:曾文革(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全球交通命运共同体视域下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规则建构

曾文革教授表示,近两年提出的陆海新通道和“交通命运共同体”概念尽管不被大家所熟知,却很有意义。其意义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形成中国交通运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格局;二是符合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的利益诉求;三是能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铁路和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由割裂分离走向对接统一;四是为构建全球统一的多式联运规则奠定基础。随后,曾教授指出,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规则的构成存在一些障碍。首先,西部陆海新通道至今未能形成统一且专门的多式联运规则,规则碎片化和冲突化并存。其次,中国主导性较弱,沿线国参与度有限。再次,多式联运便利化措施的软硬法识别存在分歧,国际硬法“软化”。最后,争端解决方式单一且缺乏预防机制。基于此,曾教授提出了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规则的构建路径。第一,以RCEP为契机凝聚全球交通命运共同体的共识。第二,构建中国交通运输双循环的国际国内法律互动机制。第三,加强中国对多式联运规则的主导权,提升沿线国的参与度。第四,推动制定区域性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公约。第五,统一多式联运规则软硬法识别标准并适时推动软法“硬化”。第六,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元化的争端解决和预防机制。


五、发言人:聂资鲁(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经贸领域反腐败合作规则建构研究

聂资鲁教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中国-东盟经贸领域反腐败合作规则建构的背景。中国同东盟国家在反腐败领域交流合作与规则构建活动由来已久,虽然成绩有目共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履约和推动规则制定方面仍需提升,国家间法律冲突和执行差异亟待解决。随后,聂教授系统地介绍了其研究成果,包括两个方面:立法基础与可行性,以及规则内涵与具体设计。在立法基础与可行性方面,他表示,一系列国际反腐败法律规则制度为构建反腐败统一规则提供了重要内容,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反腐败内容则提供了法律渊源,东盟国家构建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规则内涵与具体设计方面,聂教授提出了规则建构目标,即反腐败统一规则须为缔约国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应作为其他具体规则的基础,具有稳定性,且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接着,他指出,反腐败统一规则包含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就实体规则而言,第一,需要制定一个总则,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价值目标。第二,需要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比如经贸领域公职人员廉洁从业守则、经贸领域公职人员薪酬制度、经贸领域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企业“合规抗辩”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第三,需要规定经贸领域腐败的法律责任。就程序规则而言,应成立中国-东盟反腐败专门机构,规范东盟国家贸易流通的程序标准,采用“单一窗口”制度规范对外贸易流通的程序,建立贸易反腐败争端解决透明度规则,加强对国际贸易中反腐败执行的国内法规制,完善对反腐败专门机构的监督机制。最后,聂教授总结道,对这些规则的研究将有利于探索中国-东盟区域反腐败合作机制的途径和方法,也将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六、发言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题:“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在非洲投资面临的第三国规制风险:以欧盟新近反补贴做法为重点

陈卫东教授提出,近年来欧盟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即轮胎反补贴案、玻璃纤维织物反补贴案和热轧不锈钢板卷反补贴案等出现了对“跨国补贴”(transnational subsidies)反补贴的做法,非常值得关注。欧盟最新反补贴实践带来了两方面影响:从产业角度看,增加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一带一路”参与国对外资的吸引和利用受阻,欧盟的消费者和下游产业的利益亦受到影响;从国际规则角度看,对WTO补贴规则带来挑战,也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补贴相关多边或诸边谈判的新议题。他指出,欧盟的做法可能被其他WTO成员国仿效,最终形成一个系统性风险。针对玻璃纤维织物案,欧盟做法可能存在的几点法律上的错误:其一,错误地适用了《国家责任条款》将相关补贴行为归因于埃及政府;其二,把中国银行机构的境外投资贷款的利益计算基准也适用替代基准;其三,在地区专向性的认定上也“跨境适用”于两个国家。最后,陈教授强调,规范扭曲贸易的补贴行为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之间应保持平衡,而欧盟的做法将打破这种平衡,我国相关部门和企业亟需重视欧盟对跨国投资补贴进行规制的法律风险并积极应对。


七、发言人:洪永红(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

主题:“一带一路”下投资非洲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洪永红教授介绍了“一带一路”下投资非洲的八类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第一类是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非洲各国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和投资比例均有不同规定,中国企业应合理规划,并选择合适的设立方式。第二类是税收征收的法律风险。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竭力避免双重征税。第三类是外汇管制的法律风险。各国限制条件有所不同,企业在投资时应考虑到这点。第四类是雇佣劳工的法律风险。中非劳动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应在研究其类型和成因基础上,构建以企业和政府为主体,以劳动法律风险化解为导向的体系。第五类是风俗习惯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应了解非洲习惯法,处理好与非洲地方政权的关系。第六类是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非洲国家环境意识较强,其环境法基本形成了以宪法性规定为基石、以基本法为基础、以区域性条约为纽带的法律环境。企业应当遵守相应规则。第七类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纠纷很早就存在,如上世纪七十年代发生了尼日利亚蝴蝶牌缝纫机商标抢注案。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第八类是争端解决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应适时起诉、积极应诉。


八、发言人: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

主题:“一带一路”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与创新

郑雅方教授从三个方面讨论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创新和改革问题。首先是“一带一路”与我国行政法学理念创新和发展问题。“一带一路”促进了行政法方法论的更新和科技整合。其次是“一带一路”与我国行政法学逻辑起点的重塑问题。我国应以国家治理为逻辑起点,建立最广义的大行政法概念,回应国家行政的需求。此外,“一带一路”拓展了现有行政法的边界,全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二者相互融合。最后是“一带一路”与我国政治制度化构建的进路问题。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层面的政治制度化,应当具有三重价值:一是政治正义的外部化;二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供给;三是国家治理结构融合全球治理秩序的体现。现有的规制型行政法转向了合作型行政法与建构型行政法。以政治制度化为背景构建,符合制度本身的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打破了传统行政法的制度构建与实践脱节的困局,在政治层面有利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国内国际双循环,在行政层面有利于为政府评价行政效能和绩效提供有力参考。

九、发言人:张弛、张美慧(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讲师)

主题:绿色金融作为促进可持续“一带一路”的工具


张弛老师和张美慧老师共同向我们介绍了我国绿色金融作为促进可持续“一带一路”的工具的具体情况。首先,张弛老师分析了ESG原则与“一带一路”的关系。一方面,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常因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文化冲突和劳工保护等问题受到西方国家指责。另一方面,中国在很多国际场合做出了减排和践行ESG原则的承诺,“一带一路”或将成为一个重要机遇,使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成为制度出口国或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制度建构。接着,张美慧老师对我国绿色债券相关制度演进做了具体介绍。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牵头起草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提出七项绿色投资原则。实现绿色投资原则的挑战主要包括两个。对于如何判断绿色的标准,今年刚生效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而对于如何防止“洗绿”,则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和外部审核。张弛老师随后列举了在“一带一路”投资中所体现的绿色金融成果,比如非洲埃塞俄比亚风力发电站等一些项目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标杆性的绿色投资项目,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一带一路’绿色金融(投资)指数”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积极评价。最后,他简单探讨了疫情和“一带一路”投资的关系。疫情的不确定性给传统基建和能源投资带来巨大风险,但同时对于效率更高的绿色投资是则可能是契机。

十、发言人:范婧昭(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题:外商投资与本国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俄罗斯和其他主要独联体国家为例

范婧昭老师介绍了独联体国家外商投资与本国公司法冲突与协调问题。独联体组织由9个成员国组成,以俄罗斯为中心,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具有高度的一体性,在法律体系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从外资立法模式上看,8个独联体国家采用了简易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外商投资法;而乌兹别克斯坦较为特殊,试图制定一部统一的投资法典,其中包括外商企业设立、合并及清算等一系列规范,以及税收、海关规则等。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冲突首先体现在立法目的的冲突上,外商投资法的目的与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公司法则与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相关者利益有关。其次,二者冲突还体现在法律位阶上。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所以当二者内容存在矛盾时,投资者适用法律将产生困扰。此外,独联体国家还存在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冲突明显。解决这些冲突,需要国家政策协调,统筹规划,实现内外资一致。她提出,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可以创造出一种完美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用卢曼的系统论理论作为框架,结合制度学知识,实现外商投资法律系统外部性和内部性的协调,并且能够激活该系统的自创生能力和弹性适应能力。最后,范老师表示,中国“一带一路”区际法律一体化发展亦可以借鉴独联体国家经验。


与谈人:赵骏(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在与谈环节,赵骏教授评价各位专家的发言具有多元化特点:既有宏观的观察,又有微观的剖析;既有面向过去的分析,也有面向未来的研究;既有侧重于守正的方面,也有侧重于创新的方面;既有反思性的研究,也有建构性的分析。研究“一带一路”要立足于时代背景和世界格局。当今时代,我们需要共同推进世界经济增长,摒弃意识形态的偏见,和平共处,互利共赢,进一步弥补鸿沟,携手应对挑战。“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就是对世界的重大贡献,其内涵正在不断丰富,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不断地完善。赵教授指出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他从历史维度、现实维度和发展维度这三个维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从历史的维度看,“他山之石”和“前车之鉴”可以为未来制度完善与构建提供思路。从现实的维度看,需要考虑进一步促进国际和国内的良性互动。从发展的维度看,需要探索法律的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关系。


与谈人: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第二位与谈人龚红柳老师首先谈到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让西方真正理解我们的“一带一路”。她指出,向国际社会解释“一带一路”要坚持两点:一是轻描淡写,二是理直气壮。她回顾了之前在美国耶鲁、哈佛、斯坦福等法学院以及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举办专题讲座的经历,认为所谓“轻描淡写”就是向国际社会客观指出“一带一路”作为中国的重要发展规划这一属性,将其与其他国家、地区自身也拥有的“同类项”相提并论,以便西方感同身受、充分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理直气壮地回应西方的质疑,争取实现“政策沟通”,也即与西方社会求同(寻找共赢点)存异(尊重各自差异)。随后,龚老师对于各位专家的发言做了三点评价。首先,她指出今天的议题覆盖了“一带一路”倡议中“五通”中的“四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问题,各位专家选取前述不同方面展开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并多有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成果,最具含金量。其次,她特别点出,以美欧为首的西方对“一带一路”的主要疑虑,在于中国能否遵循国际规则和通例,能否确保海外基建、跨境经贸投资等活动的透明度,而正是出于对这些疑虑的回应,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无不对标对表国际规则和要求,而各位专家的研究即使以国内法为主,也无一不是与国际规则紧密联系,结合后者展开。这充分体现了当前“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主基调。最后,她专门提到部分专家的发言涉及对“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地区的国内法的研究,实质上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最后,主持人杜焕芳教授肯定了本场讨论的积极成果,期待与会学者在该领域继续研究和探讨。全场讨论在与会学者的热情互动中圆满结束。

(分会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