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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兴教授来我院举行讲座

20191217日,新时代劳动法与民法之关系的再思考主题讲座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主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院长助理王乐兵老师主持,宁红丽教授和冯辉教授担任与谈人。

 

王全兴教授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提出了劳动法、民法、社会保险法如何分工合作在学术界争论已久,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二元结构,但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化与去劳动关系化,导致劳动保护的盲区不断扩大。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则不尽完善,是否可以借助相对完备的民法补充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应当深思的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王全兴教授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法律体系内分工与合作的结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对于不同法律部门(例如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研究,应当进行思路的转变,由重视总体研究到中体研究与个案研究并重;由重视研究区别到研究区别与研究联系并重;由重视部门法总论研究到法理学、部门法总论部门法分论研究并重;由重视法学研究到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并重。

王全兴教授然后从比较法视角对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解读,认为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变迁是在自由竞争到公共干预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时序性的特点,劳动法是对传统民法的传承与超越,两者之间界限清晰。而中国的民法与劳动法体系的形成则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作为私法的民法与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几乎同时产生,劳动合同法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不同时代因素并存,过度性因素、跨时代因素较多,界限需探索和调整。

王全兴教授进一步以劳动法与民法的法理为视角,分析了法律社会化的法律技术路径,认为民法中含有的社会化规范(如雇佣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含有的私法规范(如劳动合同法)应当分工合作,并将基于从属性、继续性等属性的程度高低,将劳动类型化。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方面,应当就特定问题或事项,在特别法未规定,而一般法有规定时,可有条件的适用一般法。

王全兴教授随之援引了股东兼高管报酬争议的案例,对案中涉及的股东收入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区分了投资利润(属民商事争议,以《公司法》为法律依据)与劳动报酬(属劳动争议,以《劳动法》为法律依据)的性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对争议准确定性,而后再依其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而提出劳动立法应当重视和完善分层分类保护规定。

最后,王全兴教授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为例,分析了民法思维与劳动法思维的区别。在民法思维中,强制性规范分为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据以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而在劳动法思维中,会基于劳动法宗旨比较合同无效之后果与其他法律手段之后果的选择,并思考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划分的深层依据、强制性规范是强制性劳动关系运行规则还是劳动条件基准、劳动条件基准是无弹性劳动基准还是有弹性劳动基准等问题。

 

 

在与谈和交流环节,宁红丽老师、王乐兵老师和冯辉老师对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本次新时代劳动法与民法之关系的再思考主题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