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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闻

我院成功举办“2022年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分论坛”暨贸大法学院“2022数据与平台治理论坛”

2022年12月17日,2022年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校人力资源处和法学院等单位承办。本次论坛主题是“时代之问与中国之治:新形势下的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建设”。在上午的主论坛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受邀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以《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为主题进行了分享。梅院长表示从法学角度对于网络平台的研究尚未开始,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还未形成定论,目前只是从形式上描述网络平台并用现有法律进行规范。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算法的规制和数据跨境流动等研究已经较为深入。梅院长认为,将网络平台当成具有单一功能的法人主体进行规制,与网络发展状况不相符。这涉及从两个角度理解网络平台:一是网络平台的功能及未来演变的方向;二是如何追究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作为信息节点的网络平台、作为生产单位的网络平台和作为基础设施的网络平台。结合网络平台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网络平台具有的不同身份,区分不同层次进行理解,包括信息交换工具、媒体功能、虚拟空间、电商平台等。不同的网络平台所叠加的身份不一样,需要将其拆解规制,分别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规制手段和法律效果。

(发言人:梅夏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以《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思考》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黄教授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问题受到全球关注,我国亦出台了诸多政策和法律。黄教授主要提出了对五个问题的思考:一是数字经济产业与平台经济行业的关系。发展数字经济要同时依靠政府和市场,国家和政府能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商业和创新则要依靠市场种的平台经济行业,这就要注重私权保护、提振信心;二是我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的态度,必须考虑到我国平台产业紧随美国、超过欧洲、且几乎没有受到外来竞争的特点,拥有充足的发展自主权;三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法适用中的专业判断,虽然对各国都是挑战,但是反垄断法的传统框架并未因此动摇;四是反垄断执法的协调性方面,要考虑我国平台经济领域有着特殊的“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体制特点;五是完善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各自依职权发挥作用,同时能够形成合力的机制。最后黄教授认为,要在国际视野下用产业变革的视角看待平台经济的监管问题,同时要充分理解反垄断法的初心、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和资源需要适时地进一步提升,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用。

(发言人:黄勇)

下午,法学院举行了2022年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法学分论坛暨贸大法学院2022数据与平台治理论坛。论坛主题是“高质量发展与平台治理”。

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欣副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致辞。

张欣副教授表示本届论坛旨在打造学术交流、成果分享的高端平台,助力专业建设与学科长远发展,并研讨探究新时代国家治理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推进跨学科学术交流。

(开幕式主持人:张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致开幕辞。梅院长对莅会的各位专家和同学表示欢迎。梅院长认为,数据法学学科的发展,最缺的就是人才,希望与会的各位同学和老师可以为数据法的发展作出贡献。梅院长对数据法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是有生命的,应当从动态的角度看待网络这一生态。

(开幕式致辞人:梅夏英)

开幕式结束后,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第一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主持。许可副教授点明了此次会议的重要意义,提出未来一段时间如何思考平台在法律上的回应仍是未尽的课题,并对参会同学的分享表示期待。

(第一单元主持人:许可)

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省社科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王群老师以《刑法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介入及其边界》为题进行分享。王群老师表明刑法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介入及其边界是未尽的研究并且符合时代背景。其分享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现有的研究和进一步的问题、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理由、制度创设。其认为刑法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介入逻辑是实质逻辑、价值逻辑。因垄断行为对市场自由竞争带来的损害而有介入的必要。目前原有法律难以完成对平台垄断的治理,体现了滞后性。王群老师对制度怎么创设提出了两个意见:类型化而不是笼统化的创造:动态化而不是标准化的边界创设。

(发言人:王群)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尹玉涵同学以《数字平台互联互通的事前规制》为题进行分享。尹玉涵同学介绍了互联互通的发展历史及研究现状、互联互通概念的厘定、事前规制的定位和方案。尹玉涵同学认为现今数字平台不是简单由网页和数字链接组成的空间,而是由互联网企业进行的多种服务和功能同时存在的一个网络的平台。互联互通体现为可操作性,可以分为横向互联和纵向互联,可进行不同规制。除此之外,还可根据不同层次进行个案衡量。规制方案的选择是一种利益平衡。

(发言人:尹玉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师资博士后曾田老师以《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制协同与合作》为题进行分享。曾田老师介绍了数字经济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主要是如何解决新型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和保护(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直面数字经济产生的利益失衡和不平等问题。分享从两个部分展开:一是数字经济为什么会引发知识产权私权利不平等问题;二是竞争性的市场失灵和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曾老师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以本土化、系统性、功能化的视角协同二者关系。随后其就如何以系统化视角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分工与关系进行处理,并促进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同构建进行具体分析。

(发言人:曾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方晓庆同学以《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题进行分享。方晓庆同学从三个方面介绍: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逻辑、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以自愿原则为基础(自愿原则贯穿于全程)、以民主裁判为主要形式、以信息技术为利器。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未来可能需要构建完备性立法、提高数字化程度、推动规则统一化。

(发言人:方晓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德正同学以《“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困境—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性研究》为题进行分享。王德正同学从五个方面介绍:研究背景、学说介绍、研究过程、模型阐释、结论及展望。其认为由于大数据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已经进入了一个数字经济社会,最突出的特征为数据信息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并成为各公司争夺的对象,但目前针对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的研究较少。因此王德正同学通过模型构建对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的理论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并说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发言人:王德正)

第一单元的点评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腾讯研究院秘书长、法学博士张钦坤;阿里巴巴政策法规研究室高级专家刘明。

胡凌副教授在对发言《刑法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介入及其边界》进行点评时认为,谈论刑法在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上的边界具有新意,但是该边界与民法、行政法上边界的区别在哪是可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按照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刑法认定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方式和民法、行政法的认定方式有何区别亦可深入探讨。在对发言《数字平台互联互通的事前规制》进行点评时,胡凌副教授认为,“互联互通”的含义非常广泛,可以具体确定是哪个角度的互联互通。同时作为研究者自己希望提出什么问题是值得考虑的。在对发言《“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数据侵权责任认定困境——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性研究》进行点评时,胡凌副教授认为论文研究方向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基于数据模型的分析方法应当提炼出新的法律问题,并通过研究得出一般性结论。

(点评人:胡凌)

张钦坤博士对发言《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制协同与合作》进行点评。张钦坤博士认为竞争法权益边界和知识产权法权益边界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不能因为一些新型的问题就打破不同法律之间的边界。因此对于“互联”的问题可能需要谨慎。

(点评人:张钦坤)

刘明博士对发言《平台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进行点评。刘明表明文章发现了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作为法律问题的理论意义值得关注。如用户、平台、和商家的三方关系是否存在一些间隙,可能需要更多考量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延伸出的不同规则设置。

(点评人:刘明)

第一单元结束后,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第二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楼秋然副教授主持。

(第二单元主持人:楼秋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林海伟同学以《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配置:对第三方原则的双重反思》为题进行分享。林海伟同学分三部分进行介绍:主题背景、现有问题、分析结构与主要结论。信息时代下更多的信息数据是为平台而非公民个人所控制,其中平台是否获得公民的“概括同意”值得注意。林海伟同学认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结在信息流动过程中并未被斩断,信息主体对于存储平台等信息控制者的个人信息具有隐私权等权利基础,但第三方原则已然无法适用于平台控制下的个人信息数据。

(发言人:林海伟)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郑文阳以《新时代我国数据权利的立法保障研究》为题进行分享。郑文阳博士分四部分进行介绍:数据权利的基本范畴、科学配置、立法保障的实践难题与进路。数据既可以作为个人信息人格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财产权的客体,是进一步讨论数据权属的重要基础。在数据权利配置时,不仅要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也要注重数据经营者的赋权与保护,不宜比照传统的所有权理论来理解数据所有权。

(发言人:郑文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师资博士后满艺姗老师以《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不可删除”——兼评<电子商务法>第 39 条第 2 款》为题进行分享。满艺姗老师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9条第2款禁止平台经营者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该条款忽略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大量恶意、虚假评价。为解决这个问题,平台经营者多通过“折叠、屏蔽”恶意中、差评的方式,在避免与法律冲突的同时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从民事合同说、合同条款说等角度认可平台的折叠行为,将平台规则与立法有机联结起来。若要对该条款进行深入研究,需回归立法者本意,在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商家的三方之间进行价值衡量。通过模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应当赋予平台经营者一定限度的删除权。最后满艺姗老师提出了三个优化路径:完善信用评价制度设计、落实责任主体、推动平台和政府的合作模式。

(发言人:满艺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邹韡同学以《平台从业人员保险法律制度分析与构建》为题进行分享。邹韡同学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平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困境、德国“类雇员”立法制度的借鉴、平台从业人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平台从业人员产生的背景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平台企业,也出现了依托于移动网络、智能终端和平台企业连接实现劳动力资源供需的平台。实践中法院从业人员一般不认可平台从业人员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平台从业人员的权利难以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障。因此邹韡同学从平台从业人员的特点出发,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类雇员”的法律制度。

(发言人:邹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贺小桐同学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中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问题》为题进行分享。贺小桐同学认为互联网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之相伴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渐渐凸显,对于城市数字化转型造成了一定影响。贺小桐同学提出了城市数字化转型中互联网平台的三个问题:城市智能化建设在更新和分析数据方面存在欠缺、治理主体欠缺协同性、参与主体多元化。除此之外,提出了三点政策:政府统筹规划,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和响应机制、加强治理主体合作协同性、梳理多元主体责任分配,树立依法保障城市运行数据安全的理念思维。

(发言人:贺小桐)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伟庆同学以《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机制研究》为题进行分享。黄伟庆同学表示数据信息的保护侧重于行政立法、行政违法、民事纠纷等,但对刑事法律治理则缺乏针对性保护。为此,黄伟庆同学举了若干例子说明目前刑法保护数据安全的疏漏。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明确数据在基础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即数据到底属于哪一种法益,或者应当作为一种新型法益。最后,黄伟庆同学认为数据作为独立法律类型与传统的法益非一直完全互斥的关系,要立足于保护性前置、预防性刑法的治理理念,对侵犯数据安全的行为设立专门罪名,予以有针对性的专门规制,这是一种刑事治理思维和方法的及时转换和与时俱进的体现,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主义。

(发言人:黄伟庆)

第二单元的点评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

李青武教授在对发言《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不可删除”——兼评<电子商务法>第39条第2款》进行点评时认为,关于“不可删除”规范引发的问题,可以根据立法宗旨,通过限缩解释方法解决。在对发言《平台从业人员保险法律制度分析与构建》进行点评时,李青武教授认为,德国人口仅八千三百万左右,其工业文明发达,此背景下精致的平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适用于我国,值得思考。同一人员可能在不同的平台从业,此时,推行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利益,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李青武教授建议实施平台经营者强制雇主责任险等,对分散平台从业人员的意外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单元点评人:李青武)

苏宇副教授在对发言《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进行点评时认为,“构建”一词应当用于尚未出现的制度,对于已有制度的改进应当用“完善”。在谈论刑法的保护机制时,需要思考它和其他部门法保护机制的区别,以及如何在现有的学理研究基础上实现突破。在对发言《城市数字化转型中互联网平台的治理问题》进行点评时,苏宇副教授对题目所展现的问题意识作出赞赏,但认为标题内容有点宽泛,需要有效限制讨论范围。如果一个问题已经存在相当规模的研究基础时,应当进行增量研究而非试图全盘建构。对策性研究应当着力于所提对策是否可行、能否落地,数字化城市的前提亦应当嵌入智慧城市建设背景中充分考虑。针对两份报告,苏宇副教授主张应当强化研究的对象意识和方法论意识。

(第二单元点评人:苏宇)

曹建峰研究员对发言《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配置:对第三方原则的双重反思》和《新时代我国数据权利的立法保障研究》进行点评。曹建峰认为对数据治理的研究需要理论上的创新。例如,数据的特征在于其自由流通性和技术性,数据价值的发挥依赖于技术系统,难以脱开技术系统谈数据控制和交易等问题。因此,对于数据权利的讨论需要基于其非客体性、流通共享性和技术性。此外,数据研究具有实践的特点,需要结合具体的应用场景和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和通用的规则。

(第二单元点评人:曹建峰)

第二单元结束后,论坛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楼秋然副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作论坛总结。冯辉副院长诚挚感谢了各位专家和同学在特殊时期参加本次论坛。冯辉副院长表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学科的发展离不开与会人员的支持,这也是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希望今后有更多机会相互学习与合作。

(发言人: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