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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在对外经贸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发言——国际法学科专业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平台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来参加这样一个活动。首先,我要热烈地祝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立涉外法治研究院!

我来参加这个活动,首先是因为对涉外法治这个话题很感兴趣,另外,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经贸大学的副校长王敬波教授是从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来到外经贸大学做副校长的,我觉得我要支持她的工作。

我本来想讲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观,但后来觉得在大学,还是要谈法学教育,谈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可能会让大家更感兴趣。

涉外法治在我看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和拓展,需要加强研究,所以,经贸大学设立涉外法治研究院,聚焦涉外法治研究,恰逢其时。开展涉外法治研究,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离不开加强培养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

刚才,王利明教授作了很精彩的发言,他讲的观点我都支持,也很赞同。我跟利明教授是大学本科同学,我们的想法是相通的。他讲了几点,特别是提到涉外法治人才必须要有很好的法学基础,没有国内法的基础怎么可能是优秀的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呢,我对此非常赞同。

在讲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前,其实我们还是要理清一些概念,就是“涉外”、“对外”到底是什么意思?“涉外法治”是什么意思?“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涉外”也可以说就叫“对外”,是从一个国家的角度对外而言的,比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其中文名用的是“对外”,但其英文名字则用的是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强调“国际”。所以,“涉外”、“对外”是从一个国家自身的角度来讲的,我处理涉外事务是对外、是涉外,如站在全球视野来看,站在世界的角度来讲,就是国际的。我看到经贸大学法学院讲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其宣传册里讲的涉外法治人才也是翻译成international legal talents,也是国际法律人才。站在更大的范围,站在全球范围、世界范围讲“涉外”就是“国际”,涉外法治也可以说是国际法治,涉外法治人才,也可以说国际法治人才。

“涉外法律”是什么意思?“涉外法治”是什么意思?一个国家讲它有自己的涉外法律,涉外法律就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一般而言,一国涉外法律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里面专门用于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比如外资法、外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叫外资法、外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仍然是国内法;另外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涉外规定,比如我国刑法、反垄断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有涉外的规定,它们也是涉外法律的一部分。“涉外法治”从根本上讲是指我们国家如何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处理涉及我们国家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涉外法治工作是我国自己的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对外的一个延伸,它也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需要借助于一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当然不能忽视国际法,需要参考相关外国的法律法规。涉外法治只是一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

怎么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面就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又特别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当时特别谈到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他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特别是在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际治理和国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总书记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很重视,多次强调。

我们讲的涉外法治人才是什么样的法治人才?我认为就是德才兼备、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也可以说就是国际法治人才。就一国而言,我们叫“涉外法治人才”;就全球而言,我们叫“国际法治人才”。所以,我们讲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仅仅是从我国自身的角度而言的。从国际视野、世界眼光视之,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而言,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就是加强国际法治人才培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培养出了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和调解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杰出人才。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远远不能够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对外法律斗争以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与实际需求有很大差距。二是现在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学术交流、法治国际传播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涉外法治专门人才,而我国在这些领域里面也缺少这样的人才。三是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尤其在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法学学术组织任职的人员偏少,即使在一些机构有我国的任职人员,但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不多。四是我国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在过去一段时间,压缩了国际法学科,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削减了国际法课程,脱离了国际法实践,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减少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

1997年我们进行学科专业调整的时候,当时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取消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归并为一个国际法二级学科。我认为那次调整可以说整整耽误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年。为什么现在涉外法治人才捉襟见肘?就是在中国这种环境下,由于没有专业、没有学科、没有平台,相关教师队伍越来越萎缩,我们的老师没有课程可上,我们优秀的法学学生没有课程可学,现在法学院国际法课程就只剩一个国际公法是必修课程,怎么可能有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没有国际法的知识理论基础教学,没有国际法的素养和能力培养,就不可能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所以,我认为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尽快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也就是说要以国际法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国际法学科专业的知识理论基础为主体来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如果没有国际法学科专业汇聚这样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我觉得是不可能的。大家知道,学科专业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也是学术分类后形成的功能单位,更是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载体,对高级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讲,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学术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的龙头,我们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别是要持续不断的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没有相对应的学科专业是不行的。在我国高校,没有学科专业就没有人才培养平台,就不能够汇聚足够的师资队伍,就难以开设足够的课程,就无法获取足够的资源。更实际的是,学生就没有足够的对专业的身份、文化、价值的认同,也就是说不受各个方面的重视,最终导致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下滑。我们中国法律市场非常大,中国14亿人口,现在法治人才多少?律师有50万左右,法院系统有二三十万,检察院系统20多万,再加上其他各个方面的人才,我估计可能在100万左右。而美国是3亿人口的国家,它的专门法治人才有多少?据我所知,仅仅律师就有一百多万。所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很大,学生学法律肯定更愿意学适合他、他更容易找工作的热门专业,比如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中国现在很需要这样的人才,按照我们现在的学科专业结构,好的优秀人才都选热门的学科专业,因为他要找工作,他今后要很好的成长,而且市场也很需要,有很大的空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这时候提要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要求学生不仅要很好地学习国内法,还要学习国际法,还要学习国别法,还要有很好的外语,显然要付出更大的精力、更多时间,这时候仅仅凭兴趣来学习的毕竟是极少数,结果是优秀人才大都去了热门的学科专业。

我最近接触一些国际法学科比较强的法学院,我问他们,他们告诉我现在招不到非常优秀的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武汉大学现在在国内国际法科应该是最好的,他们也招不到很好的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招不到优秀的国际法专业学生怎么培养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所以,要大批量地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有学科专业支撑,没有学科专业支撑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比如仅十年以来,我们有一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后来叫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搞了将近十年,其中22个高校当时被确定为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我们这十年下来,我不能说没有成效,还是有成效。但我听说一些很好的法学院都有这个基地,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涉外人才培养基地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方面的作用,为什么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学科专业作为基地的支撑,中国实行的是非常讲究有学科专业的高等教育体制,没有学科,没有专业,很多教学计划落不到实处,比如说法学院的必修课只开设国际公法,怎么可能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呢?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赖以开展的学科专业就是国际法学,因为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知识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的核心知识理论、核心实践能力、核心专业素质基础。也就是说,国际法是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理论、实践能力、专业素养的核心,涉外法治人才没有系统的国际法知识、能力、素养训练,就不具备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知识能力素养,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涉外法治人才。世界上有国家以后就有国际法,它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理论体系。国际法已发展成为相对国内法而言的一个完整体系。当然,我这里特别强调国际法学科专业重要,并不是说仅仅学国际法就能够成为高素质的、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或者国际法治人才,我始终认为,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不是只进行国际法训练,还要引导学生学好国内法、学好比较法尤其是要夯实好法学基本知识理论基础。国际法治人才或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是跨学科人才培养。经贸大学法学院主张培养国际化、复合式、创新型的法治人才,我比较赞同。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当校长的时候,我认为法大要培养的人才是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四型”人才。这种人才的培养不仅要增设国际法课程,而且要强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贸易、世界历史、跨文化交流课程的学习。

最后一点,最近一说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我们法学界就有人跟风提出要建“涉外法学”本科专业。我是坚决反对的,我觉得这个想法是很荒唐的一个想法。学科专业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和逻辑,学科专业的设立一定要遵循学科专业形成的规律和逻辑,不得随意而为、违背学科专业建设的规律和逻辑。我认为,设立所谓“涉外法学”专业的建议,违背了学科专业建设的规律和逻辑。“涉外法学”学科专业是什么?它的知识体系是什么?它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吗?我们学法理学都知道,法律大概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法,一类是国际法。国内法是一个国家自己的法,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主要用于处理自己国家的国内事务,当然,国内法也可以用于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事务,这就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现在强调要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说的就是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特别在民商事领域,比如《民法典》,新加坡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当事人选择中国法作为准据法,《民法典》当然可以在新加坡法院适用,具有域外效力。为什么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呢?因为现在很多法律规定本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适用,不能发挥域外适用的功效。而国际法是相关国家协商制订的,不是只反映哪一个国家的意志,是各个国家或者相关国家意志协商、协调、折中、妥协的产物,用于处理国际事务,调整国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法学是以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由于其研究对象——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故法学因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不同而形成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各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其本国国内法来开展教育教学的。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而属于国内法学一部分的所谓“涉外法学”显然是欠缺、缺乏的。

对一个国家来说,我们处理涉外事务的时候,不仅要看自己中国的法律,当然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要考虑国际法特别是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规定的。法学要么就是一个国内法学,要么就是一个国际法学,所谓“涉外法学”可以说是国内法学的一个分支。如果叫“涉外法学”,就是“对外法学”,那是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学,是国内法学的一部分。我听说,有人认为“涉外法学”下面的知识体系是国别法,是国内法涉外部分,是国际法,也就是说包括国别法、国际法、国内涉外法三大部分。真是荒唐!把庞大的国际法体系、庞杂的国别法变成一个国家涉外法的一个部分,这是要让世界法学法律界看我们中国法学界笑话的节奏啊。我们知道,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在国际上要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能谁的拳头大谁说了算,要坚持基于国际法的多边主义,要坚持维护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前面那种说法,显然与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会在国际上给外国人口实,使其误认为我们现在要用中国涉外法来涵盖外国法、来涵盖国别法、来涵盖国际法,搞威权主义、单边主义。如果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思路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只会把事情办坏、办砸。

综上所述,我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作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学科专业平台;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在研究生培养阶段,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解决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