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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四宝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我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涉外法治?我只是提出问题。第二个问题,如何高效地运作研究院。

对于第一个问题,曾经请教过张文显教授,我问他能否用最简单的语言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他说:“所有法学理论研究最难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问题,我回答不好”。今天当我们问什么叫涉外法治的时候,明显的是有不同的看法:涉外法到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还是它们中间的交叉学科?

我是1965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我毕业以后留校,就在北大国际法教研室当助教,当时我就没有听到过涉外法,只知道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学习的就是奥本海国际法,英文的、中文的。中国实施了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了涉外法的名字。因为时代发生变化了,我们原来是关门建设,人家封锁我们,现在门打开了,改革开放了。改革开放就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外国人要到中国来投资,外国人要到中国做生意,要定居在这,就涉及到怎么样用中国的法律来调整我们和他们的关系。我当时在北大,后来又成为研究生,有很多机会参与涉外法立法。涉外法分三种不同的形态而存在:一个是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典型的代表就是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资企业法及其三个《实施条例》,完全是独立的单行立法。第二,在国内法里面,专辟一章。如民事诉讼法中就有涉外民事诉讼一章,《公司法》也有外国公司一章。第三种形态就是只有几个涉外条款,甚至只有一个条款,譬如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就是关于我国域外管辖的问题。但是,这一条、两条是关键性的。涉外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产生了新的法律部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就是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历史在向前发展,因为它们依附在国内法上,现在又进入了一个更新的时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的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保护我国的发展利益,什么叫发展利益?这个利益不一定在中国,这个利益可能在国外,我们也要保护,我们的法律也要为境外的核心利益服务。问题又发展了,是不是我们还要往前走一步?比如我国在“一带一路”有那么多投资,在“一带一路”的投资,我们的法律能不能管辖到?涉外经济法的发展是根据利益的需要向前发展的。如果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国内法是不够的,还要有国际法的内容,或者说在国内涉外立法当中要更多地体现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当中大家都接受的那部分法律原则,甚至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的法律原则。

对外经贸大学是个小学校,法学院也不大,但是,它为什么能够培养一大批优秀学生?我们不讲官本位,部级以上的不说,就说专业机构里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多年来连续四届秘书长全部都是我们对外经贸大学毕业生,硕士或博士。深圳国际仲裁院现在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前后两任理事长也多是对外经贸大学的师生。为什么呢?我们找到了国内国际法之间的一个接触点,也就是涉外经贸法,如果国际法脱离中国法,很难为中国利益服务,而涉外经贸法把国际上有益的法律原则引入到国内来,如果只讲国内法,就无法及时地调整国内与国际法之间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因此,结合本人的研究和实践,涉外经贸法就是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当中的一座桥梁,它是否属于一个交叉的学科,我们小学校就抓交叉的东西,你说跨学科也好,你说复合型也好,你说国际法也好,国内法也好,都行,只要能与时俱进,解决实际问题就行。对外经贸大学之所以还能培养出很多优秀律师、仲裁员和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抓住了学科的交叉性,我们驾起国内法与国际法这个桥梁有益于实践,有益于培养学生。

第二,怎么做?我这么想,还是要以点带面,涉外法治研究院是设在大学里面的,说到底我们这个研究院还是要为培养学生服务的,要通过研究院打造出一批涉外法治精品教材。我们已出版了《中国涉外经贸法》,至今出了第四版,从2001年开始,在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的,有十多万册,大家可能都不清楚,这在经贸类学校都得到大家的承认。中国涉外经贸法之外,还可编写涉外民商法,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等等,这个要抓,体现了我们这个研究院是设在大学里的,它的研究成果首先要为培养学生、培养人才服务。

最后一点,这个研究院包括我们的老师、研究员最好做到科研、实践和教学三者紧密相连,形成良性循环,形成良性循环以后这个研究院就会被社会承认、就会被社会需要、就有发展空间,个人如果能做到这点,我想,起码在业界是能够成功的。

事实上,境外法律界更重视的是中国涉外经贸法而不是中国的国际商法,在境外的不少法学院图书馆,有我编写的中国涉外经贸法,而没有“国际商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成立这个涉外法治研究院是非常有建设意义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