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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五讲之王锡锌教授专场成功举行

2020年11月23日18:30-20:30,北京大学教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做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黑名单:治理技术创新还是误用?”专题讲座。

(王锡锌教授与我院教师合影)

(王锡锌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边永民教授、李俊教授、副院长冯辉教授、院长助理王乐兵助理教授、院长助理张欣副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主任郑雅方副教授、郑海平副教授、孔祥稳助理教授以及近百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主持。

在欢迎致辞中,梅夏英院长首先介绍了王锡锌教授的学术履历,对王锡锌教授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王教授多年来对我院的大力支持表达了诚挚感谢。

(梅夏英院长)

(李俊教授)


王锡锌教授首先对讲座核心问题进行了简要概括。王教授提出,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列入黑名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而非信用监管手段。针对这一主张和论断,王锡锌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与“失信联合惩戒”的概念理解。王锡锌教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社会信用体系表述为一套完整的信用建设系统,主要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聚焦于信用缺失或诚信缺失的社会问题所采用的一套系统工程。

王锡锌教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失信联合惩戒”的内涵。首先,失信是一套多主体联动对(严重)“失信”行为人施加不利影响的制度系统。这里的关键词为惩戒,表明除了国家施加的某些制裁之外,还动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对某些严重失信的行为人进行社会孤立,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联合。其次,借助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提出的社会规训理论,“黑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实质上是一套法-政同构的权力-社会规训体系。规训之所以成功,一是依靠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二是依靠惩罚—奖励二元机制来进行规范和矫正;三是依靠检查,把知识形成和权力运作联系起来。最后,“失信联合惩戒”是一种面向特定问题的公共治理策略。

二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法-政规范背景。王锡锌教授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两份文件出发,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及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背景,认为我国当前社会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仍不平衡,还需要在社会诚信及政务诚信方面集中发力。

三是黑名单及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化制度架构问题。王教授首先提出对失信的界定非常值得关注。判定是否将某一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需要先对失信信息进行定义。王锡锌教授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例,深入分析了 “失信信息”这一概念,并将其核心要点归纳为国家对行为人不合作态度的负面评价,并提出了对失信信息类型化处理的观点。其次,通过绘制信用坐标系,王教授将失信黑名单的界定流程进行了梳理。这一流程包括信息的界定和采集、内部信用评价(即行政机关利用信用赋分方式处理当事人信息并做出决策)、评价结果的公示公开三个部分。再次,理解违法、不道德与失信的关系至关重要。违反道德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失信。违法行为认定为失信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一旦失信分数达到了一个量值,就发生了质变,进入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就会马上激活下游机制——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要受到新的处罚,因此并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最后,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王锡锌教授分析并否定了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列入黑名单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律行为的观点。他认为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并非仅仅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信息的评价,而是行政机关为了管理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声誉或人格的公权力评价,将直接调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列入黑名单的行为也并非仅为监管手段,将行为人列入黑名单具有声誉上的直接制裁和后果上联动惩戒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后果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的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监管措施所不具有的。另外,将“黑名单”认定为行政处罚将会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此外,就联合惩戒是否应当纳入行政处罚,王锡锌教授认为应该根据惩戒措施的不同类型进行考量。从联合惩戒的种类出发,他认为对联合惩戒措施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不应当笼统判定是否应纳入《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框架之中。

最后,基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数治”与“法治”的二元结构,王锡锌教授指出,失信联合惩戒法治化的重要命题可以被理解为如何将具有自创生的“数治”治理纳入“法治”框架的问题。

在与谈环节,孔祥稳老师提出了两点思考,一是失信惩戒能否采用行政处罚的行为理论、程序流程以及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方法问题;二是后续的联合惩戒中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适用问题。郑海平老师就失信惩戒中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思考。郑雅方老师就黑名单制度适用行政处罚与保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冲突问题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价值选择问题提出了问题。张欣老师就如何将信用分纳入法治化框架提出了问题。在自由提问环节,同学们还就失信惩戒量化信用评价指标的规范效力冲突、赋分方式等问题积极提问。王锡锌教授逐一回应,耐心解答。



本场讲座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在全场老师和同学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