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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建党100周年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0周年校庆 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173日,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作为对外经贸大学7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

七月惠园,喜迎贵宾,群贤毕至,少长咸集。贸大师生隆重庆祝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又迎来了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的学术盛会。本次论坛的举办旨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的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624日在对外经贸大学视察和调研座谈时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培养造就大批涉外司法人才”,中国法学会党委书记陈训秋同志426日莅临贸大和“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考察,也对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工作提出殷切希望。

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以“法治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为主题。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WTO上诉机构前主席赵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人、一级巡视员李存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等出席论坛,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的实务专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等40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以及来自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律师和公司法务专家在论坛做专题发言。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对外经贸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海聪,中心副主任陈卫东,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等法学院教师参加会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在“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与会专家学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才、智库的支持,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言献策是中国法学同仁应有的责任与担当。中国法学界同仁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坛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人李存捧,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先后致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强在开幕式上讲话指出,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时期,如何推动“一带一路”为人类福祉做出更大贡献,如何依靠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共同应对新发展时期的诸多挑战,如何积极回应“十四五”共建“一带一路”的新要求,需要我们开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研究。希望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人、一级巡视员李存捧在致辞中指出,“一带一路”法治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一带一路”法治研究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还需要探索涉外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优化之路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争取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促进“一带一路”法治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在致辞中表示,以党史为鉴,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三个世界划分主张、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到“一带一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标日益接近,法律人任重道远。我们应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实现“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论坛开幕式结束后,大会进入第一单元“大会报告”环节,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海聪主持。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WTO上诉机构前主席赵宏、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分别进行了报告。

张月姣大法官作了“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是执行国际法的典范”主题报告。她首先强调中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以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出发点,提倡共商、共建、共享,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精神。张月姣大法官指出“一带一路”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既有利于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促进内部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突破美国对我国的战略包围。但在推进“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国仍面临来自国内外的各种严峻挑战,包括国际上美欧对中国发展的遏制及国内疫情等不利因素。最后,张月姣大法官为建设高质量“一带一路”提出除九点建议:第一,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一带一路”项目领导机构;第二,尽快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采取签署双边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等措施,保护中国知识产权;第四,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建立互联互通的伙伴机制;第五,建立争端预测平台,提前为企业预警风险;第六,建立数字“一带一路”平台,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第七,建立“一带一路”和平高效的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第八,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关注企业的实际问题,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第九,扩大对“商事”问题的理解,拓宽我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

赵宏大法官从和平发展的理念出发,结合三条法律路径,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赵宏大法官认为,中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强调和平发展的理念,即通过“一带一路”的合作共赢发展实现世界和平,而从理念到实现则需要考虑三条路径。第一,从国内法治到国际法治。从国际法治的成熟经验来看,往往国内法的水平决定了国际法治的层次,特别是引领国际规范建设的国家的法治水平非常重要。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应先立足于自身法治建设,从而扮演好引领“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角色。第二,从国际惯例到国际条约。现阶段,中国可能很难针对“一带一路”建立一整套国际法,立足于国家实践,向参与国展现中国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可能更有助于推动当地法治的发展,提高“一带一路”整体法治水平。第三,从和平共处双边法治到国际合作多边法治。现在很多“一带一路”国家通过双边途径进行合作,下一步中国可以从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数字经济规则或争端解决等方向探索推进多边机制。最后,赵宏大法官再次强调“一带一路”要重视风俗、风尚和思想的交流,以此形成“一带一路”法治强大的民意基础、思想基础、舆论基础和道德基础。

黄进会长作了“‘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法治体系构建”主题报告。他首先阐明了何为“涉外法治”,他认为,我们中国讲的“涉外法治”,是从我国自身处理对外事务而言的,涉外法治是基于中国国内法,特别是中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与中国有关的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换言之,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也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交叉和结合部分。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也发挥着互动和融通的作用。黄进会长主张,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从总体规划、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层面共同发力、相互配合,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他对构建涉外法治体系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制定涉外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特别是要加强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作用,对涉外法治工作建设进行统筹谋划和战略部署。二是要加强涉外立法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导思想来推进涉外立法,进一步制定和修订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比如,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属地效力条款、构建我国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的域外适用规则、启动《国际私法典》的制定等。三是要强化涉外执法力度,提升涉外执法效能。要确立我国民商事、刑事、行政执法领域的域外管辖原则和规则,强化涉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涉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分别对涉外民商事执法、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建立具体的程序规则,实现规则透明,确保严格涉外执法。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司法审判,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逐步实现涉外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同时,通过整合法院内部资源,设立专门的涉外民商事法庭,统一审理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实现涉外司法机构的专门化;还要通过升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推动我国批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海牙判决公约》,提高涉外司法效能。五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咨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类法律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体系完备、多元协同的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六是要设置国际法学科专业,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之后,大会进入第二单元“实务部门主题报告”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外交部条法司一处副处长杨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统筹协调处三级主任科员王华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何瑞琦(王鑫 代)分别作了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从审判实务的角度,作了“司法在‘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的主题报告。她总结了涉外司法在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的四个方面。一是最高法院制订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相关涉外法律立法,发挥司法在健全涉“一带一路”法规体系中的作用。二是建立国际商事法庭,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发挥司法在建设“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三是精心办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发挥司法形成和发展国际规则的作用。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践行开放包容法治理念。

沈副庭长指出人民法院将继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职能作用。第一,深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发布座谈会纪要、典型案例等。第二,提升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第三,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第四,加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司法合作,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从“加强法治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角度作了实务主题报告。他就明确“一个格局”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三种能力”提出建议。所谓“一种格局”就是“大传播格局”,“传播”应当是“有效传播”,而非简单翻译、词不达意。“传播”不局限于法治宣传,研讨、裁判、仲裁、政策都是传播形式之一。“三种能力”包括政治判断能力、规则贯通能力与语言转换能力。政治判断能力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向国外说清道明、正本清源的能力。规则贯通能力强调涉外法治人才要应当通晓国际法规则和比较法规则,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被法律类别或部门利益束缚。语言转换能力要求在涉外沟通交流中达到同频共振效果,具备同理心,让对方真懂真信真认同。

外交部条法司一处副处长杨帆进行了题为“做好法治保障工作,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主题报告。她报告了外交部条法司近年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保障的工作情况,包括注重高层引领,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阐明共建“一带一路”重法治、讲规则的理念;与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法治保障磋商,增进相互理解与认识;发挥条约管理优势,建设了“中国条约数据库”,便利企业等查询利用,推动缔结新条约或升级现有条约;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修项目,传播中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关于在新时代如何从法治角度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杨副处长认为首先要学懂弄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相关精髓要义,加强理念与思想引领,其次是通过规则和标准处理“一带一路”建设面临具体的法律风险及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最后是从宏观层面上,加强研究如何从法治角度服务“一带一路”长远发展等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统筹协调处三级主任科员王华磊报告了共建“一带一路”在统筹协调处在政策沟通、互联互通建设、中欧班列运营、贸易投资合作、健康绿色数字丝绸之路五个方面取得的成绩。他指出,下一步重点工作将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境外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进一步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进一步拓展健康绿色数字交流合作。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何瑞琦王鑫 代),以“加强境外投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夯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为主题进行了报告。他指出,在实践中,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了各种风险与挑战问题。但是,我国至今尚未有统一的系统性调整境外投资活动的高位阶法律法,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也过于原则性和抽象化。关于如何解决该问题,立法上,需要加快推进我国境外投资立法,明确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基本态度和原则立场,逐步形成一套境外投资法规制度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已正式组建《境外投资条例》起草组,并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风险防控上,建议完善境外投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范能力。

(王鑫 代)

与谈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卫东总结了几位报告人的发言,对实务部门专家给从事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学者提供了丰富的实务信息和建议表示感谢,并概括提炼了高校和研究部门下一步在“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的八个重点问题: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指导作用;二是中国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制定规则和制度话语权的能力构建;三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的国际传播能力构建;四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法治化的内涵和具体路径;五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已有的规则机制和积极主动创建国际法治之间的关系;六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对接和互动;七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在争端解决和预防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八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境外投资风险合规管理和案例研究。

复旦大学马忠法教授参与讨论时谈及三点思考。第一,在“一带一路”相关的对外传播表述问题上应确保准确。第二,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强调私人部门在国际法中的作用。第三,应对比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条约谈判中参与谈判的人员组成与准备情况,以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参考。

论坛第三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主持,主题为“‘一带一路’与法治”。四位发言人进行主题发言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人民日报》理论版主编何民捷进行了与谈,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海聪就“‘一带一路’法治化的现状、问题和改进”进行了阐述。左教授认为,现行的“一带一路”法律制度是一种混合型体制,而且初步实现了体系化。当前,“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表现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法律不断取得进展,促进跨国民商事交易的法律得到发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更趋多元和丰富。同时,“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创造和平环境、促进政治互信的合作机制还只在局部区域。最后,左教授简要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对“一带一路”法治化的内涵、目标和路径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和探讨,争取形成理论共识和政策建议;第二,政府、企业和学界应共同努力,探索和发展“一带一路”法治化工作协调机制;第三,应提升协调推进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能力。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以“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的再思考为题对“一带一路”面临的特质性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刻讨论。刘教授认为,“一带一路”特质性法律风险集中表现在因重大合作项目缺乏透明度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因参与国贸易投资等法律滞后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因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碎片化”现象而导致的法律风险。特质性因素突出表现为“一带一路”参与国众多、跨越地域广、项目领域集中、规模巨大以及被施加复杂的地缘政治和经济因素等,这是其他国际经贸发展项目所不具备的。关于创新性制度安排,可从建立重大项目公开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开展贸易与投资法律领域的深入合作、建立针对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等层次出发,推进重大项目公开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和重大项目公开制度建设,切实开展贸易、投资法律领域的深入合作,建立针对性的法律合作机制。

吉林大学法学院何志鹏院长就涉外法治和“一带一路”的关系同大家进行了交流。何院长认为关于涉外法治的内涵,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专家们已对其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具体指导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涉外法治理念特别强调维护中国的利益,这要求“一带一路”建设进程有必要在所有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之中,将国家利益内嵌在内。第二,中国在国际社会一直反对霸权主义,批判他国的强权政治,也允诺自身绝不称霸。因此,在国际经济领域之中也要谨慎防范,避免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下霸权主义的印象。尤其需要考虑,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方面留有更多的余地,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减轻当事人的疑虑。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岳围绕“一带一路”中国放贷之道及其三重启示进行了阐述。彭教授认为,“一带一路”放贷合同的特点表现在中国国有实体在进行放贷的时候多混合采用标准的商业条款和官方的放贷条款,并且引入大量新的条款,以使得对主权借款方的商业影响最大化,从而稳固中国作为贷方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关于“一带一路”中国放贷之道,彭教授阐释了对于国际主权贷款合同、主权借贷国际治理、“一带一路”倡议新国际经济秩序三个方面的启示,并认为应谨慎或限制制定没有实际可执行性的条款和自我感觉良好的形式主义条款,提升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进行放贷的透明度,处理好“一带一路”放贷规则与国际放贷规则之间的关系。

与谈环节,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人民日报》理论版主编何民捷结合上述嘉宾的讲话内容进行了发言。

肖永平院长提出:第一,以往的“一带一路”战略经常是以项目推动为其主要方式,而法治建设本身以及法治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目前仍显不足,因此推动政府或决策部门形成相应的法治发展共识十分重要。第二,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应加强和推动“一带一路”的机制化发展,要有平台建设意识,仅依靠双边方式建设“一带一路”还不够。第三,“一带一路”建设应进一步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思路,了解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第四,“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一定是多层次的,不仅涉及经济方面的高质量,还涉及到外交、政治互信、文化相通等,推动中国在未来国际法治当中制度性能力和话语权的提升是“高质量”的应有之意。

何民捷主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七一讲话”再一次明确了中国要维护自己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决心,同时表明中国新发展将为世界各国的发展提供新机遇。当前,国际政局的变化同样将为“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带来诸多层面的影响,如何在相应环节综合考虑上层的统筹制度设计,明确制度空白、制度需求和制度重复之处,是进一步值得各领域学者深入思考之处。何主编进一步认为,司法公信力在某种层面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实力的体现,中国可以持续在营商环境塑造、国际惯例遵守和公平的规则设计等方面施力,逐步强化中国法治的辐射能力,从国内法到国际法逻辑出发,使得“一带一路”倡议能够更加成熟,在实践中更加走深、走实。

下午,论坛进入第四至第七单元。第四单元“‘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要议题包括: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的“一带一路”下的金融法治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黄瑶教授的“一带一路”与“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庆麟教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原则、商务部条法司对外经济合作法律处马宇驰处长的构建国际经贸规则新体系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永红教授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的“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第三国出口问题与 WTO 贸易救济规则的完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的“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的软法路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朝恩副教授的“一带一路”文化交流的国际法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王乐兵主任的“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的制度借鉴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沈伟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伏军教授就该单元的议题下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论坛第五单元“‘一带一路’与国内法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焕芳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要议题包括: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的中资企业如何对待东道国的生态环境法、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的“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商法》修改中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热点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忠法教授的“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生物安全问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文革教授的全球交通命运共同体视域下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规则构建、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聂资鲁教授的“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经贸领域反腐败合作规则建构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卫东教授的“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在非洲投资面临的第三国规制风险、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洪永红教授的“一带一路”下投资非洲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及防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郑雅方教授的“一带一路”与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与创新、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弛和南开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张美慧的绿色金融作为促进可持续“一带一路”的工具、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学院讲师范婧昭的外商投资法与本国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俄罗斯和其他主要独联体国家为例等。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龚红柳副院长就该单元议题下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论坛第六单元“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由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要议题包括:招商局原法总王春阁的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合规风险防范、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智勇副教授的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的思考、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的“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发展图景与法治路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徐海燕教授的“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国数字税收法律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边永民教授的完善我国“一带一路”投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兰州大学法学院马明贤教授的“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以中国企业在阿盟国家工程领域投资为例、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漆彤教授的“一带一路”与我国私营安保企业走出去、郑州大学法学郭德香教授的“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法律对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唐林教授的从黑山共和国高速公路项目看“一带一路”中的法治建设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岳教授就该单元议题下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论坛第七单元“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主持,该单元的主要议题包括: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的《2021美国战略与竞争法》与中美贸易冲突新趋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沈伟教授的“一带一路”和中美金融摩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克玉教授的安全视域下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的“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市场的开放、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律师的律师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高华副教授的试论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副教授的CISG 在“一带一路”商事争议中的适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健副教授的我国仲裁裁决国籍认定的晚近发展、河北大学法学院宋阳副教授的“一带一路”投资仲裁准据法适用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洋助理教授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竞争力建设:战略还是实验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庆麟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就该单元议题下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会议总结阶段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边永民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左海聪致闭幕辞。

左海聪教授表示,论坛集合了实务界和学界研究之所长,对相关议题进行了有益的讨论,既涉及以贷款可持续性、争议解决为代表的传统问题,又涉及法律保障工作机制化、绿色金融等新的问题。左海聪教授提出,要积极推进相关学术理论和成果服务于实践部门,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做贡献。最后,他再次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论坛至此圆满落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自2017年成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以来,充分发挥智库作用,积极参加涉外立法和司法咨询活动,主办、承办多场重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为我国涉外法律实务提供学术支持,逐渐成为“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重要平台。首届“一带一路”法治论坛的成功举办,有助于聚集全国高校和研究机构之力,进一步激发“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学术和智库成果,为中国的“一带一路”法治研究提供长效性、具有鲜明品牌效应的产学研交流平台。

相关媒体链接:

1、光明日报客户端:

https://wap.gmdaily.cn/article/fb577ce9b3824a158a9b7a06d2d64e12

2、中国日报网:

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107/03/WS60e012e1a3101e7ce9757f52.html

3、中国教育电视台:

http://m.cetv.cn/p/400756.html

4、中国社会科学网: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在京举行

http://news.cssn.cn/zx/bwyc/202107/t20210703_5344839.shtml

5、中国青年报客户端:40余所高校专家共议“一带一路”法治研究

http://m.cyol.com/gb/articles/2021-07/04/content_GEwPMHzx7.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6、北京头条: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

https://app.bjtitle.com/8816/newshow.php?newsid=5938772&src=stream&typeid=20&uid=335186&did=868c1fa994f24039ad3a1649fd801ec2&show=0&fSize=M&ver=2.7.6&ff=fz&mood=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