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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专家点评系列: 《民法典》为中国商事仲裁保驾护航

点评专家郭俊秀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数据保护官。



【引言】

“2021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评选自2021年11月开始启动,经过公众推荐和专家推荐(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公众评选(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以及专家评选(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10个热点名单和5个入围名单于2022年1月20日公布。

郭俊秀先生对下述热点进行了精彩点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明确物权、物业服务等纠纷的可仲裁性,明确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的裁判权,促进中国商事仲裁发展”。


【正文】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意义,也吸引了广泛的国际关注。《民法典》是实体法,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仲裁庭决定等方式在仲裁案件中被适用。

《民法典》共有18个条款涉及仲裁,规定了物权、物业服务等纠纷的可仲裁性,明确了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的裁判权,对商事仲裁理论和实务中的模糊问题和争议事项进行了澄清。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契约的性质和司法的性质。具体而言,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既来自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协议),也来自法律的授权,比如,仲裁的审理范围应由国家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超出法律授权范围的仲裁裁决,国家司法机关有权予以撤销。这是司法审查的题中之义,也是当今世界主权国家的普遍做法。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商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仲裁,在仲裁裁判和司法审查实践中没有争议。侵害物权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这些纠纷是否可以仲裁,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这就给此类争议的可仲裁性带来了不确定性,进而使相关仲裁裁决面临不确定性。比如,一方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的当事人,可能以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为解决此类问题,《民法典》第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民法典》第944条第2款规定,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时,《民法典》第229条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出具的文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过上述规定,《民法典》明确了物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等的可仲裁性。

对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违约金调整等事项,《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533条、565条、580条和585条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请求有确认权和裁判权。比如,《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民法典》第195条、198条、594条和694条对相关争议的仲裁时效进行了规定;第687条和第693条规定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主合同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形。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仲裁的规定,明确了部分新型纠纷的可仲裁性,消除了仲裁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提高了商事仲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民法典》将进一步扩大中国商事仲裁的影响力、吸引力和公信力,为中国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