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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关于遴选“涉外法律专家”的通知

2021年3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正式成立。全国人大、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等领导出席了成立仪式,并对研究院的工作作出多项指示。研究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涉外法治重大问题研究、打造涉外法治领域的高端智库、培养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服务国家涉外法治战略”为使命和己任。为了集聚国内外法律研究力量、提高涉外法治研究水平、增强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能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拟遴选部分通晓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不同法域法律规则的涉外法律专家,建立“涉外法律专家库”,直接服务于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涉外法治需求。


一、专家库的职能定位

“涉外法律专家库”旨在吸纳国内外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方面的知名专家,为国家重大涉外法治问题提供战略咨询,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跨境法律纠纷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具体职能包括:

1、外国法查明:协助相关机构、企业或个人进行外国法查明;

2、法律咨询:根据研究院的遴选和推荐,由入库专家直接接受国内机构、企业或个人委托,就相关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

3、纠纷解决:根据国内机构、企业或个人的需求,推荐外国法律专家或实务专家,协助其解决跨境法律纠纷;

4、专业培训:开展重点国家相关问题培训,提升国内涉外法律人才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提高国内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涉外法治研究院不对入库专家提供的外国法查明、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仅基于专业了解向国内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涉外法治研究院也不对入库专家个人的职业操守、服务水平提供任何背书;涉外法治研究院不以任何形式介入国内机构、企业和个人与入库专家或所在机构之间签订的任何法律协议。


二、入库专家资格和条件

“涉外法律专家库”重点遴选熟悉国际和国外法律规则的国内外学者、仲裁员、律师等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入库专家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至少通晓一门外语,能够熟练使用外语从事相关法律研究和咨询工作;

2.熟悉相关领域的国际立法或者相关国家具体部门法规定,有相关研究成果,能够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判断依据;

3.熟悉相关国际组织的工作流程,熟悉相关国家的司法程序和具体流程,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问题和争端解决实践;

4.优先考虑在相关国家取得该国法律职业/执业资格,能够在该国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具有相关工作业绩的专业人士;

5.优先考虑在国外取得法律相关学位、在国际法律机构或组织任职、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或国际律师事务所任职并具有相关实际工作业绩的候选人;

6.优先考虑熟悉美国、欧盟、日韩、东南亚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非洲国家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专家。


三、入库专家职责

入库专家应当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外国法查明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2.积极建言资政,就涉外法治重大问题撰写“涉外法治要报”,由研究院呈报国家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3.积极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涉外法治研究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参与实践课程授课和国际比赛指导,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积极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涉外法治研究院的国际法律交流,提升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5.积极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涉外法治研究院承接的各类法律研究咨询和培训,服务于国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国际法律需求,积极协助国内企业和个人解决境外的法律纠纷。


四、遴选机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遴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入库;同时接受符合条件的专家自荐申报加入,经研究院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后列入“涉外法律专家库”。涉外法治研究院每年定期接受新专家入库。

所有入库专家须根据研究院要求提供个人简介、照片和专家信息表;涉外法治研究院将根据国别和专业领域对入库专家进行分类,并统一在研究院网站公布,接受公众查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将为入选专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入库专家名单将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并在研究院网站向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开放查询。


五、材料寄送

参与遴选的专家请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研究院秘书处邮箱:uibelawreview@163.com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

2021年6月2日




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涉外法律专家推(自)荐表



备注:

1. 请专家提供像素较高的个人近照一张(清晰原图,大于2M)、个人简历一份,随“涉外法律专家推荐表”一并发送研究院秘书处邮箱:uibelawreview@163.com。

2. 教育背景一览请详细填写本硕博各学习阶段的起始时间段、就读院校和专业,有国外留学背景者优先入选。

3. 法律国别为专家个人研究或执业所涉及的重点目的国家,涉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非洲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者优先。

4. 参与国际性法律组织或协会情况一览,请重点突出个人在国际组织或协会任职、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外律师事务所任职等情况。

5. 代表性研究成果请注明学术成果名称及刊物或出版社名称,代表性业绩请填写在国外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任职情况,或代表中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参与听证、诉讼、仲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