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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马特)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的创新

创新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

赋予老年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67日第三版)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10日。《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其中,创新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率先立法赋予老年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丰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引发关注。

为预付式经营模式设定红线

  《征求意见稿》创新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通过设定若干消费者权益保护“红线”,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认为,预付式消费在商业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制。实践中,消费者权益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征求意见稿》探索创设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创新,为预付式消费提供细化规制框架,可以防范资本无序扩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工商大学新商经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周清杰认为,《征求意见稿》创新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回应现实,对预付式消费这一高投诉率的消费领域制定了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设定开展预付式经营门槛,明确了不得开展该经营模式的情形,包括核准注册未满6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等证明经营者未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或不足以证明其具备稳定经营能力的;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预付资金的总规模和时间跨度,要求预收时间跨度不超过6个月。

  马特认为,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的主体进行资质管理,有其必要性。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揽储吸收资金,要经过严格审批,需持有金融业务牌照,而作为类金融行业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商业机构针对散户预收金钱,没有任何门槛是不合理的,容易发生类金融风险。

  在马特看来,《征求意见稿》设置的预付式经营门槛不高,不会妨害信用良好商家的正常营业。同时,对预付资金总规模和时间跨度进行量化控制,可以进一步缩减预付费规模,控制消费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敞口。但“一刀切”规定可收预付资金的时长不超过6个月,值得商榷,建议预付资金时间跨度由市场供需决定。

未设置全行业全领域资金存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并未设置全行业全领域消费预付资金存管规定,而是在第二十四条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行各领域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解释,全行业全领域开展资金存管制度不符合当前深圳预付式经营现状,不契合“以问题为导向”的社会管理思路。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目前,深圳大部分行业预付式消费关系平稳,不会因个别行业出现预付式消费纠纷突出问题,而对全行业全领域的预收款采取无差别的资金存管机制。这既不符合预付式行业发展现状,增加大部分行业领域经营者负担,也增加政府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不利于“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马特认为,预付式消费涵盖行业极广,各行业规律、规模和特点完全不同,应进行差异化管理。政府若设置统一平台,对各行业的预付消费资金统一保存监管,其实是变相取缔预付式消费,这将使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的融资功能无法实现,更不能降低资金成本,无法让利给消费者。

  周清杰认为,对全行业领域的预收款采取无差别资金存管机制,可能会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也会增加政府管理成本,建议先通过行业自律解决问题,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应该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支撑且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再考虑政府监管介入。

拟赋予老年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设置老年人特殊保护机制,是《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其第三十条率先通过立法赋予老年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并将老年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定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检、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等商品”;第五十七条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对于向老年消费者提供商品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消费群体逐步增多。许多老年消费者受知识结构、与社会脱节等因素影响,很容易成为无良商家的欺诈对象。马特认为,设置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对保护老年消费者很有必要。

  马特表示,近年来,除保健品外,P2P、以房养老、理财等金融产品销售也有诸多消费陷阱,建议将金融产品纳入老年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轨道,扩大老年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周清杰认为,对于老年消费者来说,“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较短,应给予老年消费者更长的无理由退货时间,建议借鉴保险领域犹豫期制度的成熟经验,为老年消费者设置15日甚至更长的冷静期。

  冷静期制度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又称为犹豫期制度。比如,201418日印发的《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超过一年的,应设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细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个人信息是否被采集、使用和处理,有权决定其个人数据不被使用。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而让消费者回购、推销新产品或者服务的典型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可以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例外情形。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还特别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还明确列举了四类未经消费者同意而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相比,《征求意见稿》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在第三十八条删除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并进一步强调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采纳情况说明显示,作出上述修改主要是有社会公众认为上述条款不符合当前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方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可以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明确要求应当经消费者同意,该条符合鼓励要素流动的政策方向,与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马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都建立在知情同意、合法正当、公正透明、目的特定等基本原则基础之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要求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知情同意,其他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规定则主要是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征求意见稿》不能为了特定企业的商业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经营者采集、开发、利用、共享消费者的信息,必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且依照收集目的使用,不得滥用。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潘巧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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