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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卢海君

卢海君,男,1980年生,湖北枣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2.6)、法学硕士(2005.6),法学博士(2008.6),牛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15.8-2016.8)。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文化部文化法制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科技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影视娱乐法学研究会理事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等。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报》、《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代表性论文有: Chines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The Need For Extensive Changes, 6 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ume 175—206, Volume 6, Number 2,(2016)(SSCI);Can Nordic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ce Be Transplanted to China? China and WTO Review, Volume 3, Number 1(2017)等。出版学术专著1部:《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月版)、《版权客体论(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月版)。主持完成多项科研项目,曾受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资助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惠园优秀青年学者人才项目资助。研究成果荣获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一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七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2009年度全国知识产权类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第一名,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第11批),“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一等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2008学年度校级优秀博士论文等。

其研究主要围绕版权客体制度展开,致力于回答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及其边界这一关键问题,深入探讨了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创性原则等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观点,对我国版权客体领域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研究成果主要回答了作品的本质及法律属性,指出作品的本质是一种表达形式,具体表现为意义符号的排列组合(例如,作品的文本表达)以及能够被这些排列组合所直接限定的表达元素(例如,作品的情节、结构、角色等)。整个作品表现为不应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应受版权保护的由作品的文本表达所能够直接限定的元素(例如,作品的具体性结构)和应受版权保护的文本表达的三元结构。作品的表达又可分为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作品的原创性意指作者的创作行为创作出个性作品,强调的是作者的创作行为与作品之间的产出关系,并不评价创作成果是否满足特定标准。原创性是个有无问题,是个定性问题,而没有高低问题,并非定量问题。一般而言,只要存在创作自由,即可产生原创性成果。创造性、独特性、艺术价值、创作高度等都与作品是否满足原创性要求无关。不仅如此,其还将上述对版权客体的认识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解决了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单字形体设计的著作权法地位、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的内涵及教材教辅著作权争议等,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应取消过时的制品概念;字体产业的发展并非要否定保护,而应该寻求合适的保护路径;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主要指应受合并原则限制的“时事”的表达方式;同步教辅虽然在抽象的结构层面同于教材,但在具体结构层面异于教材,他人应具有创作同步教辅的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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