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2023年年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

2023年11月18日“国际商法2023年年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本届年会以“制度型开放背景下的国际商法新发展”为主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

(会议现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副总经理张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出席论坛并致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在致辞中首先对莅临会议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黄宝印书记指出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举办国际商法2023年年会,积极响应了党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法治建设方向,具有重要意义。黄宝印书记回顾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学科的发展历程,提出制度型开放为国际商法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我国从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迈向共建全球经贸规则的新态势,对国际商法的实践和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黄宝印)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副总经理张勇在致辞中指出了国际商法对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作用,也肯定了贸大对国际商法作出的突出贡献。张勇副总经理强调“走出去”的企业应尽可能将合规管理放在首位,推动法治工作融入中心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张勇副总经理认为,与高等院校合作设立高水平、国际化的国际航运合规研究中心,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研究前沿学术问题的重要路径。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副总经理张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结合贸大法学院发展实践,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给出了建设性意见。梅夏英院长指出,在学科建设方面,在坚定不移发展国际商法等优势学科的同时不忘助力其他学科均衡发展,此外还要推进法学学科自主性与国际性的高度融合;在人才培养方面,梅夏英院长强调,我们要注重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保持外语方面的竞争优势,重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

大会致辞阶段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

大会致辞后是主旨发言阶段,主旨发言阶段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黄勇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黄勇教授)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方潇处长指出国际商事法律工作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积极参与规则制定,推动各国民商事法律协调统一,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营造更公平、稳定、完善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方潇处长随后立足于国际商事规则领域新发展,详尽分析了当前国际商事法律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指出实务界和理论界在推动我国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订方面具有共同的使命和责任。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方潇处长)

知名海外投资并购专家童军虎老师结合自身并购经历,认为当前我们海外投资并购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方面仍然相对薄弱,且缺乏相应的话语权。童军虎老师指出合规是海外投资行稳致远的前提,中国企业要注重市场准入合规、注重监管审批、劳工本地化合规、环保合规、会计准则合规、税收权利金合规等。

(知名海外投资并购专家童军虎老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商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王军教授以比较合同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为基础,阐释了案例教学模式对法学领域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及意义。王军教授对比了案例教学模式与灌输教学模式,指出案例教学模式可以串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拓宽学生的视野。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商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王军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以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为题进行发言。左海聪教授通过梳理历年我国法院适用主要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情况,发现我国法院适用国际商事统一法的态度总体是积极的,且数量可观,但仍然存在适用波动较大,缺乏一致性等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分享了《外商投资法》过渡条款的适用问题,着重探讨如何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平稳过渡。彭岳教授以列举的方式表明法律过渡期内企业面临的实践困境,并指出法律过渡必须解决旧法项下权利义务保护和新法项下权利义务保护之间的矛盾。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中国联络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纪文华教授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立法进程、立法领域及立法项目三个方面展示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工作动态,提出我国应积极参与其立法过程,努力提高我国的话语权。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中国联络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纪文华教授)

下午,来自国际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国际商法学科建设和教学研讨”、“非洲商法发展”、“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新发展”、“国际商事统一法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商法新规则与新发展”等5项重要议题展开了深入、详细的讨论。“国际商法学科建设和教学研讨”议题的讨论,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研室主任沈健副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宋云飞助教作主题发言,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所长翁国民教授担任与谈人。

(会议现场)

“国际商法学科建设和教学研讨”议题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研室主任沈健副教授以“中国语境下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国内外新情况对国际商法教学带来挑战和机遇。谈到具体的国际商法教学,在教学方面有三个转变。一是教学内容从单纯介绍外国法律转向比较法。二是教学方式从线下授课转变到线下和线上相结合。三是更注重模拟庭审及模拟调解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研室主任沈健副教授)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宋云飞助教以“警察院校国际商法的守正与创新—课程思政融入国际商法教学模式”为题进行发言,检察院校立足新时代党和国家的需要,课程思政融入课堂建设,从传授知识、技能提升和价值引领三个方面阐述了把国际商法融入课程思政的优点。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宋云飞助教)

与谈人翁国民教授结合自身国际商法的教学经验,指出:1.学科建设以找准国际商法学科定位为前提;2.国际商法必须与“商”结合,构建自己的特色和话语体系;3.商事行为法最基本的是合同,但可以结合学校的特色和优势进行教学调整;4.重视国际商事活动的风险控制及合规;5.探明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所长翁国民教授)

“非洲商法发展”议题的研讨,由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洪永红教授主持,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郭炯研究员、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李雪冬研究员、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明萍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方晓庆博士后作主题发言,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编辑部詹世明主任担任与谈人。

(会议现场)

“非洲商法发展”议题由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洪永红教授主持。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洪永红教授)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郭炯研究员从非洲国家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实践入手,选取多个非洲国家为样本分析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以非洲国家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情况及打击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情况为依据,给中资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提出建议。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郭炯研究员)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李雪冬研究员从4个方面论述了中资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1.非洲本土化立法提高准入门槛、增加出口限制、加强社会责任;2.环境法律风险;3.用工或者劳工法方面的风险;4.腐败或者反腐败问题,建议通过提高政府服务经贸合作的开放程度,加强政策引导,以及设立预防矿业法律争端的专业机构,加强风险评估等方式助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李雪冬研究员)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明萍老师作了题为“非洲自贸区电子商务立法的前景与问题”的发言,通过梳理非洲电子商务统一立法的现状,指出无论是网络安全立法亦或个人隐私数据保护,非洲的立法都有待完善,期望将我国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手段与非洲国家进行衔接,以期拓展非洲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明萍老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方晓庆博士后围绕“非洲PPP立法对中资企业的影响”为题进行汇报,指出尽管非洲每个国家的PPP法律都有其独特个性,但仍然可以找到非洲国家PPP法律的共性,从非洲国家立法对PPP领域的本土化要求、政府单方变更或解除PPP合同的权利、PPP项目前期立法实施不规范等三个方面阐述了中资企业在非PPP投资面临的风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方晓庆博士后)

与谈人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编辑部詹世明主任指出中国作为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非洲商法值得更多的学者去研究。其次,不要忽略非洲国家立法的细致性,非洲国家立法中的部分情况甚至尚未在国内讨论过。最后,改变刻板印象,不能主观的认为非洲仅为了针对中国就作某方面的法律立法或法律执行。

(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编辑部詹世明主任)

“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新发展”议题的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薛源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何其生教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梅宇副庭长,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王池副庭长,无锡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张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解常晴副院长,北京仲裁委员会陈福勇副秘书长,深圳国际仲裁院副总法律顾问樊奇娟,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刘功奇副教授作主题发言,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谢俊英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熊光清教授担任与谈人。

(会议现场)

“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新发展”议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薛源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国际商事调解与国际商事法庭的功能共建”,就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机制,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增加了协议管辖,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延伸。国际商事法庭应加强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交流,深耕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在一站式服务领域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何其生教授以“管辖权之争与《海峡管辖权公约》”为题发言,由于当事人所寻求的利益不同,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也存在差异,平行诉讼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自1992年谈判至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下达了制定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关于平行诉讼约束力的规则以及探讨弹性交流机制的任务。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案,包括单一的解决方案和复合的解决方案,两者各有利弊。何其生教授指出我国在“不方便法院”和“先受理法院”法律立场的选择上还存在模糊和摇摆的现实问题,有待明确和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何其生教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梅宇副庭长围绕“在复杂商事案件管理方面的探索机制”进行了分析: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一评估”“三优化”“五专业”的复杂商事案件管理机制。其中,“一评估”指建立“一带一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案件系统评估机制,“三优化”是指实现诉源治理优化、多元调解优化、诉讼服务优化,“五专业”是指审判团队、审前程序、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以及域外法查明方面专业化建设。通过该系统化的解决方案,有效提高了案件审判的工作质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梅宇副庭长)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王池副庭长以“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诉讼优秀宣传地—国际商事法庭之使命”为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要打造国际商事优选地,最主要是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以商事仲裁调查令为切口,明确提出了国际商事法庭开具商事仲裁调查令的必要性。考察国内外关于开具仲裁调查令的现状和域外法规范,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先行先试审理国际商事案件中的创新性、探索性举措,提出开具仲裁调查令的摸索过程中的相应困惑等问题。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王池副庭长)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张浩庭长围绕“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中在诉源治理以及机制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想法和观点。在仲裁、诉讼以及调解三驾马车的一站式平台建设的背景之下,国际商事法庭就对当事人的服务以及国际性影响力还有待加强,国际商事法庭也存在在聘请外籍专家和专家域外法查明等方面经费不足等现实问题,应当从实践性出发,切实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无锡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张浩庭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解常晴副院长以“为国际仲裁多元市场主体服务,中国贸仲仲裁规则和实践的创新与完善”为题,第一,贸仲始终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以实现用户在国际仲裁中的利弊平衡;第二,贸仲在实务上中西方融合式的审理方式,提升了贸仲审理的灵活与高效;第三,贸仲发布了即将于2024年1月实施的第十版仲裁规则,此次修订涉及到30余项修订内容,如仲裁前置程序、合并立案和合并仲裁、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的措施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解常晴副院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陈福勇副秘书长以“从机构视角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为题,指出我国最高院以及各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和建设,其根本的评估标准应当是是否对更多国际商事案件在中国解决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为了提升中国作为国际商事纠纷优选地的吸引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允许境外律师经过特定考试在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作为代理人。第二,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第三,增强仲裁法修改的关注度和外部推动力。第四,对临时仲裁等前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五,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高水平的国际商事调解体系。

(北京仲裁委员会陈福勇副秘书长)

深圳国际仲裁院樊奇娟副总法律顾问以“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衔接与制度对接的创新实践”为题,介绍了深国仲的创新实践:第一,从制度对接来看,深国仲确立了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第二,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衔接来看,深国仲近年来实施“调解+仲裁”、“境外调解+仲裁”以及“谈判促进+仲裁”这些业务模式。第三,从收费制度层面,深国仲在谈判促进规则和调解规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包括降低收费标准,以及把机构管理费用、专家报酬进行分列,增强中外当事人对费用的可预期性。指出要以理论研究引领仲裁实践在规则、制度对接方面加强对接、加深融合,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话语权。

(深圳国际仲裁员樊奇娟副总法律顾问)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刘功奇副教授以“非洲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为题,为我们介绍了非洲的仲裁机制。非洲国家和地区这些年来开始用仲裁解决商事争议。非洲仲裁的困境在于,仲裁协议和实体争议准据法复杂,不能单纯划分为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还包括宗教法、习惯法等。非洲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的设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基本相似,规则较为先进。

(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刘功奇副教授)

与谈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谢俊英教授指出,自从提出要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和国内法治,就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大家谈的比较多的是程序方面的改革,而与此同时,实体法上的内容也需要得到重视。同时强调对于国际商事调解专业化课程的设置和调解人才的培养。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谢俊英教授)

与谈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熊光清教授作为,提到在中国对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很多探索,并且取得了很多的成绩的同时,这些机制仍然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加强这些机制的探索与创新,不仅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而且也可以使中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获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熊光清教授)

“国际商事统一法的理论与实践”议题的讨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题是“国际商事统一法的基础理论和一般性问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凯伟作主题发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会议现场)

第一阶段“国际商事统一法的基础理论和一般性问题”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以“从争议解决看国际商事统一法的重要性”为题进行发言,从实务角度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统一法如CISG所面临的阻碍,着重分析了CISG的适用方式以及判别案件是否“涉外”的标准,指出国际商事统一法的趋势可能意味着国际商法的范围在扩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围绕“国际商事统一法与冲突法关系之检讨”为题进行发言,认为避免商事法律冲突的理想性建议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如CISG第6条所表明的,这是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减轻规定的义务,商法的实体法条约是国家出面为当事人提供的另外一套可选的方案,其意图并非强制当事人遵循已签署的条约。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教授以合同解释规则在国际统一商事法中的发展为切入点进行主题发言,任务对同一个合同条款如何解释,以及对合同以外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到底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的解释问题,从主观意图和客观意图、外部证据能否被用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方面阐释了遇到冲突时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可行路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庚以“CISG国际性和统一性解释及中国实践问题”为题进行发言,对国际商事条约进行国际性和统一性解释是为了减少或防止本国倾向,中国法院在确定合同国际性和合同性质问题上存在比较明显的本国倾向,建议通过澄清关键性问题、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关注外国判例的方法来形成比较科学合理的解释结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凯伟以“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准据法的适用问题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从三个方面对惯例能否作为准据法进行探讨:1.没有必要对商事统一法中的统一管理进行识别和确定;2.国际商事统一惯例的效率和位阶问题;3.适用方式,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亦或并行适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崔凯伟博士研究生)

与谈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表示国际商事统一法十分重要,在商事争端的解决领域如果法律不统一很可能引发诉讼问题,签署同一公约但签署版本的不同也会带来冲突法层面的问题,指出很多商事合同领域最后的争议就是合同解释的问题,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有时候会发生冲突,因而文义解释应放在第一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

第二阶段的主题是“国际商事统一法各分支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范晓波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杨梦莎老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孙莉老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尚妍副教授作主题发言,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担任与谈人。

(会议现场)

第二阶段“国际商事统一法各分支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范晓波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范晓波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以“知识产权法视野下的《中美经贸协议》商业秘密条款”为题发言,指出我国按中美经贸谈判要求修改了商业秘密条款,旧法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范,但结合司法解释,由原告证明其有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并无争议。新法将原告的证明责任转移,由被告证明该客体不是商业秘密,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和实践,在施行方面仍面临较大困难。

(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以“海商法的商法特性”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尽管我国海商法是商事性很强的法律,国际性很强的法律,但海商法在学界更多的被认定为是一个民法的特别法。在论证海商法跟民法典的差异时,其中商法的特性可能是会强调的内容。海商实践有自己的价值取向,有自己形成的习惯和惯例,还有国际统一的需求,这些制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民法典的需求。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曹兴国副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杨梦莎老师以“CISG默示排除的司法认定—以法官知法原则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指出默示排除的问题是决定CISG统一法实体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对于CISG的默示排除如何解释,也会影响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否真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天津大学法学院杨梦莎老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孙莉老师以“国际商事条约的排他性适用—以“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为例”为题进行发言,指出国际商事条约应该按照条约本身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适用,像CISG一样规定了适用范围和适用逻辑,就应该按照本身的规定直接适用,包括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也是一样。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孙莉老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尚妍副教授以“备用信用证的定性及欺诈认定新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亮起备用信两证纠纷为例”为题进行发言,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依托,阐述了备用信用证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在中国法语境下备用信用证应当适用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对于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也应围绕当事人提出请求权的基础来解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尚妍副教授)

与谈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认为,本组老师们的观点精彩纷呈,充满了反思和批判精神,并希望看到更多的年轻学者投入到国际商事统一法的研究中来。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许庆坤教授)

“国际商法新规则与新发展”议题的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主持,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盛建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车路遥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程华儿助理教授,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陈燕红副教授,湖南工程学院黄星永副教授,泉州师范学院王金根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尚博文,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许迪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霍政欣教授担任与谈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盛建明以“国际商业保险交易中免责条款的最新发展”为题,介绍了CL359条款以及保险责任排除条款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形,以及作为国际商业保险交易中的免责条款的内涵和要点。

(深圳大学盛建明特聘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车路遥副教授以“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制路径”为题,提出对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行政法、合同法和竞争法的三种管制和限制路径,我国由“合同法+行政法”向“合同法+竞争法”模式的转化,同时指出了在竞争法规制模式下仍有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车路遥副教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程华儿助理教授以“新时代与新征程:国际商法的规则价值与发展进路”为题,指出分析国际商法规则、价值和发展进路,推动国际商法实践的中国化,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商法的认同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对此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以法律认同一致作为我国商法趋同的基本理念。第二,与其他国家构建商法趋同的相关合作模式。国际商法研究建设定能实现各国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贡献积极的力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程华儿助理教授)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陈燕红副教授发言题目为“商业银行反洗钱规制”,介绍了国内外反洗钱的监管措施,中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现状,对中国五大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举措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及立法上、监管上、合规和内控上,中国商业银行法律应对措施。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陈燕红副教授)

湖南工程学院黄星永副教授发言主题为 “中国(湖南)自贸实验区长沙片区涉外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创新与实践”,第一,实验区涉外律师审批、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第二,试验区还面临着经费不足、案件审结不足、涉外律师人才缺乏等问题。第三,对于相应的问题,要加大“总体方案”的战略定位及对发展目标的理解、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加大“涉外法律服务”内涵的研究力度、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和使用机制。

(湖南工程学院黄星永副教授)

泉州师范学院王金根副教授以“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及其例外:基于信用证根本属性的视角”为题,通过信用证具体案例论证信用证付款终局性的原因,并得出相关结论:第一,开证人和保兑行付款有终局性。第二,付款终局性是信用证追求付款确定价值的体现,是信用证融资功能要求,是信用证风险分配机制必然结果。追索权的例外并不是对付款终局性的背叛,而是对其内涵的有利补充。

(泉州师范学院王金根副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发言主题为 “开放金融”视角下金融数据要素的流通新规则:第一,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成为国家间竞争的关键要素。第二,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封闭和控制金融数据而形成数据竖井、锁钉效应、金融要素数据流通整体处于缺位状态。第三,欧盟金融数据流通的尝试也存在局限性,面临困境。第四,超越开放银行,金融数据流通新规则的出现与发展。第五,欧盟数据流通新规则的发展,我国可以从数据要素、设施标准、国际竞争三个层级予以借鉴。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许迪,以“我国跨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演进--强制性规定的缘起、笼罩与身退”为题,介绍了我国跨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历史沿革以及现有状况,以及对可能影响外汇收支平衡的跨境担保进行法律规制中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许迪)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霍政欣教授指出,数据只有分享才有价值,我们做学术也一样,学术也只有分享才有价值,闭门造车和自我欣赏的学术也是没有价值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每一位专家学者以及同学的精彩发言,都带来知识火花的碰撞,创造了一场学术上的盛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霍政欣教授)

年会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法学院左海聪教授作总结发言。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法学院左海聪教授)

左海聪教授指出本次年会的议题新颖,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研讨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对各位与会专家表示感谢。论坛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